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4/13页)

随着农村斗争的加剧,地主采取了新的反抗形式。他们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佃农和贫农,使用各种手段收买和分化贫雇农。与此同时,为了对抗农民,地主开始勾结日本人,他们常常袭击、抓捕农民干部。

彭真指出,这种斗争是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果“过激行为”能得到纠正,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即使稍微有些超前——将有助于地主理解这一政策,并不再反对它。延安的党中央在卢沟桥事变的第三个周年纪念日发布了一条指令,要求各地立刻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一个月之后,共产党又颁布了一条边区指令。事实上,共产党在1942年1月对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总结是对1940年指令中原则的再次强调。这些原则包括:地主和债权人应减租减息,农民和借债人应交租交息,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签订和终止合同的权力。[42]

事实上,彭真描述了一项在边区尚未广泛执行的政策。截至1943年10月,“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只有下面一些地区:北岳中心地区的几个县、冀中第七和第九分区的大部分地区、第六和第八分区的一小部分地区。北岳和河北中部的其他地方仅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在北平北边的平北地区,减租政策仍然处于第一阶段。而在此前的一年里,北岳和河北东部根据地的1000多个村庄甚至没有推行减租政策。还有一些实行减租政策的地区在战争的进程中被敌人占领,这一政策也随之被废除了。

然而,在晋察冀边区,“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标准比官方的减租标准“丰富”得多。“彻底”实行减租政策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废除所有的经济剥削、充分动员群众、巩固群众的既得利益、依靠“基本群众”获得政治权力、发展当地民兵武装。“基本”执行减租政策同样意味着削减25%的地租和消除经济剥削,但这两个目标都没有完全实现。在某些村子以及对某些农民而言,地租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农民仍然会偷偷把减少的那部分地租交给地主。如果农民没有被充分发动,他们很容易失去得到的利益。

我们可以在1943年10月中旬边区的一份指令中看到对上述问题的详细阐述。[43]中国共产党中央10月1日发布的一份指令中对抗日战争的“十大纲领”进行了最后总结,10月中旬的指令与10月1日的指令基本是一致的。减租减息只是这“十大纲领”中的一项,10月中旬的指令特别要求在秋收之后执行“双减政策”。[44]

党中央发出指令后,边区政府要求各地干部立刻、彻底、广泛地实施减租政策。此外,各地区的指令还列出了在刚解放或从敌人手中夺回的地区执行或重新执行减租政策的三项必要条件。这三项条件是:(1)清除伪政权以及改造村一级的政治结构;(2)抗日武装力量必须具备在根据地周围开展军事活动的能力;(3)建立或恢复村一级的党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指令要求在所有具备条件的地区执行减租政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尽快创造条件。在敌我斗争仍然激烈的地区,所有的工作应服从对敌斗争的需要,主要的任务是保持统一战线。

边区1943年10月的指令颁布之后,各地的减租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其中不乏过激行为。这些行为在1944年引起彭真对“左倾主义”的担心。彭在1944年11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当一个地区基本得到巩固、农民被充分发动并且敢于反抗地主之后,往往容易出现“过左”倾向。然而,过激行为本身是危险的,可能对根据地的长远生存造成威胁。对于那些鼓励农民采取过激行动的地方干部,彭总结了他们的六种倾向:

1.许多干部对地主是否会反对日本人抱有严重怀疑。

2.许多干部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地主。一旦发生了反共产党的活动或者某些地主产生了动摇,他们就觉得所有的地主都是叛徒,主张将他们全部消灭。

3.许多干部认为统一战线关于土地政策中的一些温和规定是错误的,他们执意侵犯这些规定所保障的地主权利。他们鼓励农民违反土地租赁协议和借贷合同,拒交地租,取消欠债,收回因无法偿还借贷而失去的土地。在地主和农民就永久土地租赁权和支付地租和利息的汇率(地租和利息仍是战前的水平,但现在必须以战时通胀的边区货币支付)发生纠纷时,干部总是站在农民一边。

4.一些地方党组织干脆拒绝接受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继续执行以前的没收地主土地将它们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

5.许多干部有一种同等对待地主和富农的倾向。在执行土地政策的过程中给予两者同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