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3/13页)

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期间对党的土地政策具体方针的阐述也反映了这种相似性。刘少奇在1937年所做的报告与《五四指示》在精神上是如此一致,以至于晋察冀边区在1946年重印了这份报告,将它和《五四指示》一起发给所有党员。考虑到保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刘赞同停止采用暴力没收地主财产的决定。但他写到,不应因此而放弃将财产从地主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努力。他建议颁布一些特别的法律和条令实现这一目标。这么做能使农民更积极地抗日。地主可能不喜欢这种做法,但为了国家利益,他们也会愿意做出牺牲的。

刘少奇提出了10条建议。除了减租减息,这些建议还包括:(1)没收汉奸的土地,将它们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2)将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免收地租;(3)将地方公共土地分给农民;(4)保证佃农获得他们耕种土地的永久租赁权;(5)惩治各地剥削农民的流氓和恶霸,由农民直接选举村一级行政机构,组织自己的自卫武装;(6)废除不合理的利率。[37]

正如下面将提到的,这六项建议中的大部分在1945年之前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落实了。但在抗战时期,没有一项建议被正式写进人们最熟悉的有关农民土地政策的声明《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去,这一声明是在1942年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38]在1941—1942年日本人的“扫荡”中,共产党的根据地遭受了重大损失。相比于刘少奇的建议,《决定》的内容更加温和,这反映了共产党当时的困难局面,及其领导层希望尽量减少阶级摩擦的意愿。《决定》甚至没有提到逐步将地主的土地移交给农民的意图。为了避免信贷收缩,1937年以后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当地条件自由确定。《决定》也没有提及惩罚剥削农民的当地恶霸。

尽管相对而言较为温和,《决定》似乎更强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左”倾的过激行为。《决定》指出,自1937年党的减租减息政策颁布以来,“许多根据地”尚未“广泛、认真或彻底地”推行这一政策。在一些根据地,这一政策只是一个宣传口号。当地政府颁布了法令,却不去执行它们,因此减租仅仅是名义上进行了。“左”倾错误只是在“某些地区发生”。

然而,两年之后,毛泽东谈到,在1941年至1942年期间,党内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毛说到,由于日本人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以及国民党对统一战线的破坏,一些同志做出了过激的反应。“因而过分地打击地主”。[39]

晋察冀边区[40]

毛泽东所列举的或许并不是发生“过火行为”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1941年之前,“过火行为”就已经存在了,虽然可能直到1941年,共产党才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1941年2月,为了巩固统一战线,晋察冀边区的一名共产党官员刘澜涛告诫当地干部,目前还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时候。他要求他们:尊重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暂时停止追还过去30年中农民由于拖欠借款而失去的土地;不要没收逃亡地主的土地。这名官员就寺庙和坟地的问题提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地方对寺庙的控诉运动是错误的,强行破坏墓地和砍伐墓地周围的树木也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41]

依据抗日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所有这些做法都属于过激行为。在晋察冀边区,这样的行为显然在1941年2月之前就存在了。但刘同志也指出,许多地区的地主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减租政策,甚至对要求减租的佃农进行报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刘宣称,农民应该进行反击并“合理合法地开展斗争”。

彭真1944年关于边区党委的工作报告让更多的人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和所有人一样,彭认为抗日战争既是一场民族战争,也是一场农民战争。在他看来,共产党必须改善农民的政治、文化,特别是物质生活,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参加抗战的动力和愿望。与此同时,农民生活状况的任何改善都会遭到地主的反对。毫无疑问,改革将引发激烈的冲突。缓解这一矛盾十分必要,因为抗日战争需要地主和农民的合作。

彭真回顾了边区地主和农民关系的历史。当共产党刚开始实施减租减息时,地主是反对这一政策的。这一时期,干部大多有“左”的倾向,“基本群众”的情况似乎刚好相反。第二个阶段从1937年7月日本入侵华北开始,历时两年左右。在这一阶段,共产党在农村的力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并相应地加大了对反动派的斗争力度。农民被动员起来,声势浩大地反对那些“坏”地主。在一些地区,农民拒绝交纳地租和利息。许多地方滥用了土地征收政策,农民直接取消债务,没收地主土地,而且没有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