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胜利的社会经济根源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模式是许多人都了解的。除了少数例外,土地租佃的情况在中国东北和南方较为普遍,在华北则较少。我们很难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只能将现存资料当作真实情况的一个近似值。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样的资料或许反映了数据搜集者的政治偏见。尽管的确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同资料中有关土地租佃的数字是基本一致的。引用最广泛的是国民党政府实业部国家农业调查局公布的数据。该数据显示,在20世纪30年代,大约30%的中国农村家庭是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24%的家庭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46%的家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70%的中国农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但超过50%的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是租佃性质的——或者是全部,或者是一部分。[7]

华北的土地所有权

但国家的这些平均统计数据掩盖了广泛的地区性差异。例如,西南地区的四川省,估计有56%的农民家庭是佃农。但在北部地区的河北和山东,佃农的比例是全国最低的,平均只有12%左右。在1931年至1936年这6年间,华东和华北的几个省的土地所有权情况见表1。[8]1937年至1948年间,共产党在这几个省实行了减租和土地改革。

表1 1931—1936年间土地所有权状况(全部农民家庭的百分比)(%)

相比之下,根据国民党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下辖的全国土地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河北和山东这两个重要省份的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要稍高一点。出租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大约占农民总人数的3%。超过70%的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耕种土地。这一统计显示,约有10%的农民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雇农在河北和山东的比例分别是4%和2%。[9]

上述两套数据和政府的农业实验站、日本人、卜凯(J. L. Buck)[10]、西德尼·甘博[11],甚至共产党所做的统计大致相同。但不同统计资料的分类和定义不完全相同,这给我们进行数据比较带来了困难。不过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村庄的具体调查。

在共产党控制的山东、河北地区,当地农村干部同样进行了土地所有权的调查,但他们的报告即使不是完全误导,至少也是十分可疑的。他们一般会调查几个“样板”村庄,然后将调查结果发放到党员和干部中间。共产党认为,宣传土地所有权关系是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必要准备。然而,当地所有的调查都表明,在被调查村庄中,半自耕农或完全的佃农只是农民中的少数群体。即使是半自耕农和完全的佃农加在一起,仍然只有全部农民的一小部分。但在展示这些调查结果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共产党划分农村阶层的标准。

内战时期的共产党的文件显示,当地干部在划分农民成分时犯了许多错误,他们使用的分类标准往往会和现实情况产生冲突,让他们感到困扰。因此,一名干部总结道,在工作中必须允许一定的误差范围。尽管按照各地情况,推出了一些经过调整的临时性标准,但与自1933年起使用的分类和标准相比,新的标准并没有根本区别。反复的说明和解释实际强化了新旧标准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一般是按照下面的标准进行分类的:

1.地主 地主的家庭成员一般不劳动,或只是偶尔劳动,他们主要靠剥削其他农民获得收益。地租是地主剥削他人的主要手段,虽然它也可以是投资工商业、放贷等其他形式。

2.富农 富农的家庭成员需要参加劳动,但富农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收入来自对他人的剥削。富农可能出租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或投资工商业、放贷,但他们主要的剥削形式是雇佣长工。也有这样的可能,富农耕种的一部分土地是租赁性质的。富农甚至可以是完全的佃农,但这样的富农只是“少数”。

3.中农 中农家庭可能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能不拥有。但一般而言,中农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中农家庭的生计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拥有土地或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家庭成员的劳动。

4.贫农 贫农家庭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以及很少或完全没有农业工具。一般而言,贫农家庭总是处于被剥削状态,因为他们必须通过租种土地、借钱,以及当雇工来维持生计。

(注:贫农的这种划分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但不是一定——覆盖了非共产党调查者所界定的所有佃农。)

5.雇工 包括雇农,他们的生活完全或至少主要依靠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