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2/13页)

1.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2.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

3.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的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4.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危害。但在情况许可地区,又当别论。

5.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就会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就会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会增强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极大的力量。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出这是90%以上人民群众(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业者及其他贫民)的正当要求,同时合乎孙中山的主张与政协的决议。

6.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7.集中注意力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没收他们的土地,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

8.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的商店、工厂,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阶级的方法,同样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商业主,应立即停止。

9.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将其处死,应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除此以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免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10.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开明绅士、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的其他党外人士、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采取宽容和解的态度。

11.即使一些地主和逃亡分子回家的目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12.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分配大汉奸的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售土地,佃农可以优先权买得此类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可仍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30年代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13.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属、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

14.1942年中央确定土地政策,几年来正确地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援了抗日战争。减租政策还没有完全废止。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求发生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

15.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

土地改革的背景和经验

《五四指示》之所以与共产党之前的土地政策没有根本的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指示》是由抗战时期的减租政策发展而来的。减租政策迫使许多地主不得不出售土地或“主动”上缴土地。而一旦地主违反减租政策,他们将遭到“清算”。其次,从一开始,这种出售、上缴,以及被“清算”就是和减租政策紧密相关的。不仅如此,除减租政策之外,共产党还采用了其他许多方法将财产从“有产者”转移到“无产者”手中。事实上,减租政策和1946年公布的土地改革政策仅仅有程度上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