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这是共产党即将改变其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政策的第一个官方信号。作为党的新土地政策的指导文件,《五四指示》后来被广泛引用,但在当时,它仍然是一份只能在党内传阅的文件。《指示》的内容并不特别激进,同时缺乏系统的描述。新土地政策的目标是摧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耕种土地的农民手中。随后,在实施《指示》的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某些地区,这一运动甚至是以较为激烈的方式进行的。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土地法大纲》,结束了土地改革中这一具有实验性的阶段。《大纲》提出了系统的土地改革计划,目的是消除地主阶级以及平均土地所有权。为了完成这些目标,《大纲》制订了一系列没收和再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具体程序。

1948年5月25日,党中央指示,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军事上完全巩固;大多数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足够的干部引导群众,而不是盲目跟从“群众自发的行动”。在1947年夏季之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这些条件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条件得不到满足的地区将暂时不开展土地改革,而实行较为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

事实上,共产党在1946年重新进行土地改革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吃惊的事。1940年,毛泽东已经将土地改革政策视作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分。毛泽东当时这样写道:

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32]

然而,距离毛泽东在1945年4月党的七大上的发言仅仅一年,就发生了这一转变,毕竟是许多人意想不到的。毛泽东曾在大会上指出,抗日战争结束之后,党将继续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3]

同年10月,周恩来在重庆公开重申了这一立场。周声称,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国有化将留待未来完成。[34]

许多观察者认为,共产党突然改变土地政策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内战本身。194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开始进行谈判;1946年5月,战争已经迫在眉睫了。这年夏天,国民政府对解放区发动了一次大规模进攻。共产党从未正式承认,是战争促使他们改变了土地政策。但在1946年,共产党公开宣称,只有通过土地改革,才能动员农民,取得农民广泛的支持。这之间的因果关系似乎十分清楚。

然而,一些敏锐的观察家指出,在1946年5月之前一段时间,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已经开始“左”倾了。毛泽东1945年11月初起草的一份党内指示反映了共产党不愿对外承认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过激性。

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时,才能说服群众,使他们懂得让地主能够活下去,不去帮助国民党,对于农民和全体人民是有利的。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35]

实际上,在共产党控制的地区,已经开始以“清算”的名义“没收”土地了。减租已经成为土改过程各种挟私报复行为的一种较为委婉的说法了。《五四指示》只是明确和规范化了日本投降之前共产党就一直在执行的一项政策。就这个方面而言,《指示》既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共产党过去几年在解放区的实际做法——尽管是以减租的名义进行——的延续。

《五四指示》[36]

《指示》的开篇指出,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已经有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有些地方甚至实现了“平分土地”,所有的人都得到了三亩土地。因为一些人,包括某些党员,开始对群众运动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党决定确定土地改革的政策路线。各地党委被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年底之前推进土地改革。《指示》声称,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指导运动的主要原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