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胜者与战败者(第4/8页)

手续:官方命令和行政机构

8月28日,国民党政府的行政院颁布了一条命令,宣布在日伪政府登记的所有地契都是无效的。[28]然而,几乎一个月过去了,当局还没有公布如何清算接收的日伪政府土地的具体规定。同时,大批代表不同军事、政治、行政机构的官员从重庆蜂拥而至。这些官员最先聚集在南京和上海,然后分散到北部和南部的城镇。任何东西,只要被认为是“敌人的资产”,都会成为第一个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的财产。一份9月7日的报告描述了这种“接收”是如何在上海进行的。当时日军和伪军驻扎在市区和郊区,维护当地的治安和秩序。然而,任何武装人员都可以戴上上海军管会的臂章,声称自己在执行公务。他们以搜捕叛徒和汉奸为借口,强占房屋,随意逮捕,征用汽车,甚至查封整个工厂。[29]

或许是意识到了这种混乱,中国军队的指挥部在9月14日颁布了一项命令:禁止转移或破坏日军的一切家具、设备、机器、文件以及记录。所有最初属于中国或盟国、战争期间被日本人夺走的资产将被移交给国军当局。所有日本的商社、工厂、银行都要将它们有关资产、负债、位置的详细资料整理出来,送交中国军队。[30]

在上海,从9月19日开始对民间资产进行“官方”接收。依照总司令的命令,经济部开始接管日本人在上海的纺织厂。[31]到9月20日,财政部已经拟订了清算民间金融和商业机构资产的一系列条例草案。所有在伪政府注册的商业和金融机构都将被清算资产,它们的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南京—上海地区金融机构的清算由财政部的特别代表监督。这些特别代表立即宣布,五家主要的日本金融机构将由中国银行家接管。[32]

在接下来的四个月里,中央和地方官员颁布了一系列临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实行中都存在很多缺陷。9月21日,第三集团军(负责上海地区的防卫)的总部召开了一次由地方军政人员以及国民党党务官员共同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所有的个人或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实施逮捕或查封资产,为了确保人民的合法权利,任何被发现违反这一规定的人,战区司令部都将严惩不贷。”会议还决定成立一个由地方军人、行政人员和接收官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协调具体的接收事务。还成立一个负责接管投降日军、日伪机关的“敌伪机关及资产接收委员会”。[33]在9月的最后一周,该委员会接收了上海的大量机构和资产,包括83家医院、93家制药公司、药房和乳制品厂、18个文化企业、44个电机公司、7家广播电台、95家化工厂、上海公交公司、中央华盐公司及其旗下的仓库、所得税处及其下属机构、赋税司及其下属机构以及黄浦港务局的许多码头。[34]

然而,敌伪机关及资产接收委员会并没有一直负责上海所有的接收行动。在10月10日(国民政府的国庆日),上海市长宣布成立两个新机构,以处理在将敌伪非法取得和占有的资产归还给它们原来所有者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两个新机构分别是“不动产处理委员会”和“敌伪侵占平民工商企业处置委员会”。此外,10月10日,据《中央日报》报道,南京—上海地区经济部下属的战时生产局的特别代表已经在前几天接收了超过500家工厂。战时生产局派遣了超过1000人去执行这一任务。到11月,有至少10个不同的机构在接收敌人的资产。这些机构包括第三集团军、中国海军总司令部、国防部驻沪办事处、经济部驻沪特派员办事处、粮食部特派员驻沪办事处、上海市政府以及交通部。[35]

为了显示政府正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行政院临时办公厅于10月12日颁布了一项命令,要求所有的中央党政军机构以及地方党政单位在10月15日下午6时之前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各单位在10月12日之前接收的所有敌伪机构、工厂、仓库、建筑物、房产、汽车、货车、货船以及其他资产。[36]10月20日,又成立了一个“全国敌伪机关及资产接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是行政院副院长和经济部长翁文灏博士。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经济部、交通部、农业部选派的官员以及从地方金融和实业界中选出的专家。[37]

10月下旬,上海地区组建了另外两个监督接收工作的机构。它们分别是“敌伪资产监管委员会”和“敌伪资产处置局”,它们都隶属于翁博士的“全国敌伪机关及资产接收委员会”。[38]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求战时海关总署驻沪办事处调查、接收、守护所有上海敌伪仓库中的货物。根据这一指令,海关人员经常要重新“夺回”这些仓库,因为它们中的大部分之前已经被代表各军事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官员接收了。在11月中旬,超过200名海关人员被派出执行这一任务。到1946年1月的第一个星期,这些派出人员接收了大约500个仓库。[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