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第3/10页)

有些人曾大胆声称,人民只在与其本身相关的问题上不能完全逾越正义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多数的代表以全部权力。但这只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多数不只在观点上,而且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被称为少数的整体,那什么是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被赋予全能性的个体能够滥用权力对抗对手,那么你为什么不承认多数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呢?人们团结在一起就能改变他们的性格吗?他们会因为力量增强而在面对困难时更有耐心吗?[14]至于我,对此表示难以置信;我反对我的任何一名同胞拥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我也不会将这种权力授予几个同胞。[15]

我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原则混合在同一个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之间形成直接对立。

在我看来,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一种妄想。严格地说,根本就不存在混合政府(从这个词语的本意来理解),因为在每个社会中,你终究只会发现一种支配着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所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尽管它具有某些重要的民主要素[16];因为它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是以贵族政体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贵族最终总是会占据统治地位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导公共事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人们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到斗争的结果,而斗争的结果才是更重要的一点。当一个社会真正建立起一个混合政府,即一个被相互对立的原则平分的政府,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将被瓦解。[17]

因此,我认为必然存在一种高于其他所有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认为当这种权力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碍它前进[18]并延迟它的前进时,自由必定处于危险之中。

在我看来,无限权威是一种不好且危险的东西。[19]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会造成危险,因为他的智慧与公正始终与他的权力相当。因此,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威本身值得尊重或者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而使我愿意承认它的行使可不受控制或者它的统治不会遇到阻碍。因此,当我看见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力和能力被赋予任何权威时,不管这种权威是被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是被称作民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不管这种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会说:那里已经播下了暴政的种子,而我会选择离开,尝试生活在别的法律之下。

我最挑剔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地方,不像很多欧洲人声称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恰恰相反,而在于它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20]而美国最令我感到排斥的不在于那里盛行的极端自由,而在于那里拥有的对抗暴政的保障太少。[21]

当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在美国遭受不公之时,你认为他或它能够向谁申诉呢?向公众舆论吗?但舆论是由多数形成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且盲目服从于多数。向行政权力机构吗?但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由多数任命的,并作为被动的工具服务于多数。向警察吗?警察不过是多数掌握的武器。向陪审团吗?陪审团就是被赋予审判权的多数。在某些州,连法官本身都是由多数选举产生的。因此,不管你抨击的措施是如何不公正或不合理,你都只能选择服从[或逃避。如果这不是隐藏在自由表象之下的暴政,那还能是什么?]。[22]

与此相反,假如一个以这种方式创建的立法机构既能代表多数又不必受到多数的激情的摆布;行政权拥有其自身的力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么你仍然可以创建一个民主政府,但暴政几乎没有肆虐的机会。

[如果这种暴政对美国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那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新兴国家,那里的政治激情仍不够深远,而且在这样一片如此广袤的土地上,人类活动很少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利益。]

我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我是说那里没有应对暴政的保证措施。至于美国政府之所以能够宽以待人的原因,应当到它的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中寻找,而不是在它的法律中寻找。[23]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职人员的专断所造成的影响

美国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公职人员以自由。——他们的权力。

必须仔细区分专断与暴政。暴政可由法律自身实施,因此它不同于专断;专断可以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行使,因此它绝非暴政。[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