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第2/10页)

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8]

多数的全能性如何在美国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不稳定性

美国人如何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几乎无限的权力来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不稳定性。——行政方面产生的相同效果。——在美国,社会改良的力量较大,但不如欧洲持久。

我已经探讨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弊端,在这些缺点之中,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的增加而扩大的。

先从最明显的缺点开始。

行政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中固有的弊端,因为它源自民主政体要求任用新人执政的本质。但是,这种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力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统治权被赋予立法当局。立法当局可以迅速地、不可抵抗地投身于它想完成的任何事务,而且它每年都被注入新鲜血液。也就是说,最有利于民主的不稳定性和允许民主将不断改变的意志应用于最重要的目标的手段都是它所具备的。[≠我们已经看到国民大会如何通过赋予立法机构以无限权威,使民主政体中固有的法律不稳定性进一步增加。在美国,一个不好的原则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导致这些极端后果,因为美国社会不像法国社会那样处于革命之中,而且长久以来,美国人已经习惯于国家中存在的自由。≠]

因此,美国在今天成为世界上法律时效最短的国家。在过去的30年间,几乎所有美国宪法都被修改过。因此,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9]

至于法律本身,只需一瞥联邦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活动从未停止。[10]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质上比其他国家更不稳定,而是说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它拥有将它所具有的不稳定倾向带进法律的手段。[11]

多数的全能性和多数快速而绝对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不稳定,而且对法律执行和公共管理活动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由于多数是人们唯一要讨好的权威,所以它从事的工作都得到热烈支持;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一切努力便中止了;相反,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中,行政权具备独立性和稳定地位,因此当立法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时,它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某些改革要比其他地方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欧洲,人们对同样的事情投入相对较小但更持久的社会力量。

[当我在美国就特殊的场合进行考察时,我发现了某些惊人的例子。]

几年前,一些宗教人士就致力于改善监狱的条件。公众被他们的呼声唤醒,从而使帮助犯人重获新生成为一项流行的事业。

随后,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改造罪犯的观点首次和惩罚罪犯的观点同时进入监狱。但是,这项公民热心参与和在公民的一致努力下变得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一蹴而就。

当多数急于建设并发展一些教养所的时候,旧监狱仍然存在,且关押着大量罪犯。当新的教养所日趋完善和健全,这些旧监狱似乎令人感到更不健全和更为腐败。这种双重效应是不难理解的,而一心建立新设施的多数已经忘记了早已存在的旧监狱。由于人人都忽视了不再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监督便中止了。纪律严明的教管制度首先松弛下来,不久之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代表当代的文明和开化程度的不朽纪念碑的监狱之中,仍然存在着令人回想起野蛮的中世纪的地牢。

[在法国,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好的监狱,也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糟的监狱。]

多数的暴政[12]

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是不可能的。——主权必定存在于某处。——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调节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由此产生的结果。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做任何事”这句格言是不虔诚和令人厌恶的,但我相信人民的意志是所有权力的来源。我是否自相矛盾呢?

一项现行的普通法律不仅是由一个国家的人民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而且是由全人类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法律。

因此,公正为每个国家[发号施令]的权力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像负责代表整个社会和用法律主持公正的陪审团。代表社会的陪审团能否比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拥有更大的权力呢?[13]

因此,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正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我只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