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

多数在民主政体中具有的天然力量。——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人为地加强了这种天然力量。——如何加强。——强制性委托统治。——多数的道德统治。——多数无错论。——尊重多数的权利。——这种尊重在美国的扩展。

民主政府的本质是多数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国家中,没有什么能够与多数抗衡。

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还人为地扩大了多数的这种自然力量。[2]

在所有政治权力机构中,立法机构最乐意服从于多数的意志。美国人想让人民直接任命立法机构的成员,并给他们规定极短的任期,以迫使他们不仅服从于选民的整体观点,而且服从于选民每日的激情。

他们从同一阶级中选出两院议员,并用同样的方式任命两院议员;按照这种方式,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构的行动与单一集会构成的立法机构几乎同样迅速和不可抗拒。[3]

美国人几乎将政府的所有权力集中于按照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机构之中。

当法律增加原本就很强大的政权机构的权力时,它进一步削弱了那些原本就很弱的政权机构的力量。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权力的代表稳定性或独立性;而且,通过使这些代表完全屈服于立法机构的任性,它剥夺了民主政府的本质允许代表们行使的少数权力。[4]

在某些州,法律将司法权变为多数表决;而在所有的州,法律通过将立法权规定法官每年薪酬的权限交给了它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使司法权的存在依赖于立法权。[5]

习惯仍比法律走得更远。

在美国,有一种传播得越来越广泛的习惯,其倾向于架空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保证;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当选民们任命一名代表的时候,除为他拟订行动计划之外,还为他施加了一定数量的不管以何种方式都无法逃避的明确义务。除了吵闹之外,多数表决就像是在公共场合中商议自己的事务。

美国的一切特殊的环境条件不仅促使多数的力量优于一切,而且促使它变得不可抗拒。

多数的道德统治部分来源于这样一种思想——许多人联合起来所具备的才智大于一个人所具备的才智,所以立法者的人数比人选更重要。这是将平等理论运用到人的智力上。这个理论抨击个人自豪感,并对其穷追不舍。因此,尽管这个理论难以被少数所接受,但是久而久之也被少数习以为常。就像所有权力那样,或许更甚于其他任何权力,多数的权力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够显示出它的合法性。当它刚刚得以建立的时候,它依靠强制迫使人们服从;只有长期生活在它的法律之下,人们才会开始尊重它。

统治社会的权力属于多数的观念,源于抵达美国国土的第一批居民所带来的多数的才智。这个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够创建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在今天已经进入人们的道德观念,深入到生活中的最细微的习惯。

在旧君主政体之下,法国人坚持认为国王是不会犯错的;[6]而当国王偶然犯下某种错误时,他们却认为这应当归咎于国王的顾问们。这种想法令人不可思议地促进了服从。人们只会抱怨法律,而不会停止对立法者的喜爱和尊敬。美国人对多数持有同样的观点。

多数的道德统治同样基于多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的利益的原则。因此,不难理解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力表示尊重是根据国家政党的情况而增加或者减少的。当一个国家被数个不可调和的大型利益集团划分时,多数的特权往往不被认可,因为这种特权变得太过麻烦而令人难以接受。

如果美国存在一个特权公民阶级,而立法者致力于剥夺他们几个世纪以来独占的某些特权,想把他们从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来,使他们进入群众的行列,那么这个居于少数地位的特权阶级很可能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建立的,不同的居民的利益之间尚未自然形成自然的和长久的对立。[7]

存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少数派的成员不希望得到多数的支持,因为如果要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根本目的。比如说,一个贵族阶级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成为多数,而如果没有了贵族特权,它就不再是贵族阶级了。[在这样的国家中,多数的道德力量获得所有人的认可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种笼统而绝对的方式提出,所有党派都愿意承认多数的权力,因为它们都希望有一天能够控制多数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实权又拥有几乎同样强大的舆论力量;一旦多数就一个问题得出结论,可以说没有任何障碍能够阻止它,毋宁说阻止,甚至连推迟它的进程并让多数有时间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