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

缺少行政集权

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为了实现它的主权意志,它必须利用城镇或郡县的行政官员。

我在前文中曾就两种集权进行过区分,我将其中一种称为政府集权,将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1]

只有第一种集权存在于美国,第二种集权则不存在。

如果领导美国社会的政权掌握了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而且拥有对一切发号施令和习惯于包办一切的权力;如果它在规定了政府的总体原则之后,还要深入研究应用的细节;如果它在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要一路延伸至个人利益,那么,自由在新大陆早就消失无踪了。[2]

在美国,多数虽然往往拥有专制君主的嗜好和本能,但其仍然缺乏实施暴政的最完备的工具。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规定社会的次要事务,甚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打算这样做。多数虽然变得越来越专制,但其没有增加中央政府的职权,它只是将无限权威赋予自身。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大大加强,但其尚未延伸至所有。[3]

此外,不管全国的多数的激情多么振奋人心,不管多数的计划多么激情澎湃,其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于它的意志。[4]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作为主权机构发布国家命令时,它必须依赖官员执行命令,而这些官员并非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对其进行指导。因此,城镇和郡县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减缓了民意大潮的流速,就是改变了民意大潮的流动方向。即便法律具有压制性,自由也能够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找到庇护所;多数无法深入事务的细节,我甚至敢说多数无法管住行政暴政的愚蠢行为。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未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仅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其尚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这一点令人反思。[5]如果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制度在某一个国家中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以前有过一人统治的政权,且其创建的行政集权已经进入习惯和法律之中,那么我敢说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其专制会变得比欧洲的专制君主国还要令人难以忍受。要到亚洲才能够找到能够与这种专制相提并论的制度。

美国的法学家精神以及其如何作为民主的平衡力[6]

尝试找出法学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处的。——法学家在即将诞生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学家从事的工作如何使他们的思想具有贵族主义特色。——能够抑制这种思想的发展的偶然因素。——贵族发现自己容易与法学家联合。——暴君能够从法学家处获得的好处。——法学家如何成为唯一与民主元素结合起来的贵族元素。——使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倾向于具有贵族气质的特殊原因。——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法学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法学家的精神如何进入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及其最后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员的某些本性。

[≠我在前文中曾经提到美国的地方行政长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政治权,我现在需要探讨的是其倾向于如何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的法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或者是由立法机构)任命的,他们几乎很少通过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如果法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使他们的职位变为终身制,他们所拥有的本能就会与人民的本能截然不同。

当一名公职人员被赋予官职时,他在社会中拥有的个人利益保持不变。即便他并非总是发展的敌人,但他必定是革命的敌人,即便这名官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他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而重视稳定且因本能而钟爱稳定。

事实上,在所谓的法学家精神中,不可思议地存在着某种贵族气息。

不管是哪个不允许自己因某个事实或某个特定时期而得出结论的人,都会因为全部的事实和连续的时间而轻易发现法学家精神所具有的这种趋势。≠]

当你拜访美国人和研究他们的法律时,你会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美国人允许法学家对政府产生的影响,是美国今天应对民主的错误的最强大的屏障。在我看来,这种效果似乎源自一个一般原因,而尝试确定这个原因是有用的,因为它可能在别处再现。

在过去的500多年间,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与政界的所有活动。有时他们作为政权的工具,有时他们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法学家的巧妙协作使王权得以扩大;从那以后,他们便强有力地致力于限制这种权力。在英国,他们与贵族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在法国,他们曾作为最危险的敌人出现。那么,法学家是否仅仅屈服于偶然的和暂时的冲动呢?或者说法学家是否因为环境而屈服于他们天生的和经常重现的本性呢?我想弄清这一点,因为法学家也许要在即将诞生的政治社会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