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4/17页)

二 “比秩”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节阐述了“比秩”在分等分类上的一个主要功能:区分“吏”、“宦”,标示“非吏”职类。但那只是“比秩”的等级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为还有一些“比秩”官职,不能简单地云其“非吏”,例如掾属和军吏。这就提醒我们,对“比秩”的功能还要做更多探索。下面讨论掾属的“比秩”问题。

上一章第三节对中央各官署的掾属秩级做了考述。东汉三公府掾属,史料明确记载其为“比秩”,没什么疑问;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各级掾属,《汉旧仪》均记为正秩而非比秩;从张家山汉简《秩律》透露的某些迹象看,汉初存在着六百石以下的无秩掾史。无论如何,现在至少可以推测,汉代掾属在某些时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们认定禄秩是“吏”的身份标志,尤其是在汉初,“宦”与“非吏”两种人无秩。《秩律》所见秩级,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还有百石有秩,可见很低级吏员都有秩级,更不必说斗食、佐史了。高级掾史近于六百石,自身却没秩级。那是为什么呢?掾属必有什么特殊之处,才会被列在“比秩”。这时我们的视线落在了掾属的一个重要特点上:他们由长官“自辟除”。由于“自辟除”,他们逐渐被视为长官的私人幕友了,还与长官建立了“君臣之谊”。

东汉掾属是“自辟除”的,这并无疑问,但若说秦汉间掾属也有“自辟除”的,这里横卧着一块大石头。先看《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

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东汉三公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为“比秩”,还有《汉官仪》可以印证(29)。他们都是三公自辟。那么,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讨论什么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只着眼于秩级,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称“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称“属”者不算。“或曰”也认为二者可比,但又考虑到了“上言”与“自辟除”的区别。“命士”之“命”本指受命于朝,则经“上言”即上报朝廷批准,才算命士;长官“自辟除”的未经报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这道理“或曰”也懂,他预料会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为由,质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说,便补充了一个情节:汉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属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汉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三节表明:据《二年律令·赐律》,御史少史在受赐时“比六百石”,而只有在御史少史无秩的情况下,才需要“比”。进而《秩律》无六百石以下掾属,暗示这个层次的掾属无秩;“皆从同秩补”时丞相少史与御史少史照例互补,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进而丞相少史也无秩。那么“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说法,未必全是史实。

先秦秦汉间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权力吗?我们认为有。请看以下材料:

1.范雎谓秦昭王: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国之人者乎?(《战国策·秦策三》)

2.曹参为相: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过,君侯取录,推其录,三日白病去。(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9、71页)

4.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69页)

第1条显示秦昭王时的相国权力很大,连“尉、内史”都是“相国之人”,推测不会“掾史辟,皆上言之”,应是相国自己说了算,用不着秦王一一点头。再看第2条,相府掾史或除或罢,曹参一言九鼎,其时掾史应是曹参“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条,“君侯”是丞相代称,这条也说掾史有过免职由丞相决定,当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录、推录,再让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于第4条,明言“丞相设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当然不同意见还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说:“汉初县廷各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传统以为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30)黄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属”之说:“现从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有关规定来看,秦官员调任,原佐、吏一律不许带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属,更是不可能的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