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5/17页)

这个问题该怎么看呢?不妨从审读《置吏律》开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第1条材料,所叙为吏、尉的派任及职权问题(32)。“尉”被释为“县尉”,那么“吏”约是县丞。汉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时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为秦律总不会规定秦王该怎么做、做错了就要“以律论之”。不妨推断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条的末句,注释者的译文是:“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这规定很合情理,若啬夫调任时把下属也带走了,就会影响原官府的公务了。但律文说的只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却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说,只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权力啬夫还是有的。要是他压根儿无权自辟,律文岂不无的放矢了么?所以《置吏律》反倒证明了啬夫有权自辟佐、吏。“啬夫”可能是县令(33),那么县令可以自辟掾属。

第2条律文规定,诸县、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属的时间,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临时出缺,则可即时任命。若县令有权自行辟除,则都官及十二郡的长官也都有权任免官属。

这样说来,秦朝长官“自辟掾属”,还不是“不可能”的。当时人都了解长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经意就会透露出有关消息。《韩非子·八经》:“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34),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35),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韩非精心规划了各有针对性的层层约束之法。其中“县令约其辟吏”,我们最感兴趣。什么是“辟吏”呢?学者释为“由县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释“辟”为“辟除”(37)。

若秦朝长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汉初亦然,二者间不该横插一个“皆上言之”阶段。“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说简单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说汉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只是说若经“上言”则“有秩”而已。

邹水杰君对秦汉郡县的员吏、私吏,进行了深入考察,此处值得引述。他指出,秦与汉初简牍显示,基层令长往往拥有很多舍人,他们相当于长官的私吏,但也协助长官处理公务。又,尹湾汉简木牍五显示,在西汉中期,东海郡府正式员吏只27人,实际掾史却达103人之多。多出来的不是正式员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宾客或私吏。海西县员吏只22人,县吏若以60人计,则县令自辟的达40人左右,几乎是员吏的两倍。于是邹水杰判断:“当时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长私府供养的人。”(38)

邹君的阐述,对眼下的讨论颇有帮助。由此我们首先知道,非员吏的数量大大超过员吏;进而因任用方式之异,属吏有不同身份。对任用方式,邹水杰君只用两分法,分成“按制度辟署”和长官“私人招聘”两种。但实际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级,也许更为多样。有的有员额,有的无员额;有的有秩级,有的无秩级;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长官自行供养。既令“按制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须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上峰选任“空降”,长官被动接受;也可能由长官自行选任,然后报批或备案。若是“报批”,依然是权在上峰;若只是“备案”,则权在长官了。

尹湾木牍五:“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羸员廿一人。”(39)仅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种情况。第一是“员”,即基本编制;第二是“君卿门下”,门下近吏15人,应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属于邹水杰君所说的“按习惯自设的岗位”;第四是“请治所置”,其29个掾史岗位,系因行政需要上请而“置”,设岗虽须朝廷批准,人选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实是又一种“员”。

又据周长山君研究,战国到汉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门下”,他们作为私属而承担职役,并有望被主人推荐做官。“诸曹出现以后,秦末汉初的宾客或舍人渐趋消失。他们与诸曹掾史合为一体了呢?还是以另外一种身份存在下来了呢?答案看来是后者。……诸曹出现以后,宾客或舍人以门下吏的形式留存下来,并高居诸曹之上,继续发挥着他们的作用,‘入则腹心,出则爪牙’。”(40)门下掾属的私属色彩最浓厚,他们源于先秦宾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变迁一脉相承,并没中断。在观察“自辟除”和“比秩”问题时,这一情况也必须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