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2/17页)

“宦皇帝者”有若干法律特权。高帝七年(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请”特权;公与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请特权”(7)。可见皇帝对“宦皇帝者”很优惠。在汉惠帝诏书中还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羁押时可以“颂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汉初能看到专门的法令。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了三种“法”,第一种“皇帝在所宫法”,涉及宫卫,大概是针对卫士的(8);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专门针对“宦者”的(9);第三种“事皇帝之法”,针对“吏”。

“宦皇帝”后来逐渐被称为“郎从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统。请看汉朝行赏的若干材料:

1.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宫徙未央宫,大置酒。赐郎、从官帛,及宗室子钱,人二十万。(《汉书》卷七《昭帝纪》)

2.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赐丞相以下至郎吏、从官金钱帛各有差;

3.汉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丑:立皇后王氏。赐丞相以下至郎、从官钱帛各有差;

4.汉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郎、从官帛,各有差。(《汉书》卷八《宣帝纪》)

5.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宿萯阳宫,赐从官。(《汉书》卷十《成帝纪》)

6.汉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赐……郎从官[视事]二十岁已上帛百匹,十岁已上二十匹,十岁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书佐、小史三匹。

7.汉明帝永平十七年:郎从官视事十岁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奉赎,在去年以来皆还赎。(《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8.汉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夫、郎吏、从官帛。(《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9.汉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彭城诸国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将军、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将、大夫、郎吏、从官、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郎”其实也是“从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标“郎”字,变成了“郎从官”。若点断为“郎、从官”,也无伤大雅。上引文字中还有“郎吏”的提法,这个“郎吏”之“吏”,其意义比较特别,指的不是行政吏员,而是承担了某种职事的从官,即如“诸吏”之类(10)。在这些事例中,有时只赏赐郎从官(或将、大夫、郎从官),有时百官与郎从官同赐,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统。

东汉有定期的春赐和腊赐,其腊赐标准见下:

1.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为祀门户直。(《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注引《汉官仪》)

2.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三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丞郎各万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郎官、兰台令史三千;中黄门、羽林、虎贲士二人共三千:以为当祠门户直,各随多少受也。(《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3.尚书丞昧死以闻。制曰:可。赐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简号87-89C:1。)

前两段材料互有详略,可互相补充。由第2条《汉官名秩》的“尚书丞郎各万五千”以及后文“郎官、兰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断,后文“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中的“尚书令”,“令”字后面必定缺少了一个“史”字,原文当作“尚书令史”;连类及之,第1条《汉官仪》中的“尚书三万”,当作“尚书令仆、尚书三万”。中黄门、虎贲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与某种两两成组的编制方式有关。第3条见于敦煌汉简,虽不能肯定那赏赐之钱就是腊赐之钱,但“校尉五万”却与腊赐全合。此外,第2条的“特侯十五万”一句当作“特进侯十五万”,参第1条。由此可以列出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