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禄秩的伸展与“吏”群体之上升(第3/9页)

1.称“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

2.称“官”者: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

3.称“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

先看第一类,即“若干石之吏”的提法。汉史中“若干石吏”的提法屡见不鲜,战国燕、秦,率先出现这种表述。这显示“若干石”与“吏”有内在联系。我们认定禄秩的性质是“吏禄”,战国“若干石吏”的提法,强化了这一论断。

尤可注意,《战国策·燕策一》有“(燕)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一句。汉制,有行政职掌的官职有印,散官大夫、谒者、郎官,文学之官博士,均无印绶。所以“有无印绶,乃是否治事之官的一个重要标志”(4)。(封爵及军官有印,兹不论。)战国也应如此。“收印自三百石吏”,就暗示那些“三百石”是有印的任事之吏。汉制,二百石以下吏也有印,用“铜印黄绶”;甚至乡三老、官啬夫也有印。战国也已如此了。战国的官名玺中,有很多都邑司寇、司空、司马、啬夫、丞的官名印章;同时战国的官署玺中,也有很多只称某地、某门、某关等低级官署的印章(5)。比照《秩律》,官名玺中应有不少秩级在三百石以下的官。因为在《秩律》中,司空有百六十石的、二百石的、二百五十石的,司马有百六十石的,丞有二百石的(6)。至于官署玺,叶其峰先生已指出:在战国,“它仅使用于低级地方建制机构及中央、地方的职能部门。”(7)所以燕国“收印自三百石吏”,三百石以下吏用不着把印“效之子之”,只因为他们秩级低而已,却不是无印可效。

第二类“某石之官”为称,出韩非之口,他没说是哪些官职。在先秦“官”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有禄位者就可称“官”呢?我觉得不是。只拥有封君称号,或卿大夫位号、二十等爵号,那么还不是“官”。“官”是治事者。《韩非子·难一》:“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难三》:“治不逾官,虽知不言。”可见有“官”则有“事”、有所“治”。“官”可以言“治”,“爵”不能“治”,因为“官”是职事,“爵”是品位。《商君书·去强》:“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农、商、官各有所职,所以都可以称“官”。“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有“官”可治,都有职事,与第一类“若干石之吏”义同。

第三类以“令”为称者,据学者看法应是县令(8)。商鞅变法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9)。按《商君书·境内》所述,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分别统辖着短兵百人、八十人、七十人、六十人。高亨先生云:“令,行政长官的通称,如县长古称县令……秦国制度,行政官吏也参加战争。”(10)战国称“令”之官中,“县令”特别显眼。在韩国、赵国、魏国、齐国、楚国和卫国,都有很多县令。战国地方行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化,县制的推广是决定性的,有学者还把县制视为“中国官僚政治的开端”(11)。由此君主通过一批行政官吏,而不是贵族或封君,控制了帝国疆域和千万民众。统治者率先以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的禄秩为县令分级定等,是禄秩之为“吏禄”的又一佐证。

县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称“令”之官。秦王政九年(前238年)有中大夫令,赵高做过中车府令,秦二世时还有郎中令、卫令(12);赵国有宦者令,韩国有车令(13)。这些称“令”者比县令的出现要晚;也许长官称“令”,是从地方官开始的。汉朝诸卿之下有大量的其长官称“令”(秩级稍低者称“长”)的官署;那些官署之名,在秦朝的印章封泥中也很常见。有的印省略了“令”字,有的只见到其“丞”之印,但“丞”是“令”的副手,有其丞则有其令。下面选择若干秦封泥所见令丞,以供了解称“令”(或称“长”)之官的职掌与特征:

祝印 泰医丞印 都水丞印 左乐 外乐 谒者之印

公车司马 卫士丞印 中车府丞 骑马丞印 宫司空印

泰仓 泰内丞印 铁市丞 干廥都丞 少府工丞 少府工室

尚书 大官丞印 乐府 佐弋丞印 居室丞印 左司空丞

右司空丞 御府丞印 永巷 永巷丞印 内者 左织缦丞

宦者丞印 郡左邸印 郡右邸印 内官丞印 乐府钟官

御羞丞印 中羞丞印 上林丞印 寺工之印 寺从丞印

寺车丞印 武库丞印 私府丞印 中府丞印 中官丞印

私官丞印 祠祀 食官丞印 属邦工室 属邦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