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了新的坐标点,使我们得以更清晰地描述战国秦汉间的禄秩伸展过程。这个“伸展”主要是就中央朝官而言的。与此同时,还能看到另一个平行现象:与中央朝官的秩级上升相比,郡国官的秩级却相形下降了。于是,又一条变迁线索浮现出来,我们又有事情可做了。

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开创了大一统官僚帝国。不过中央集权不会一蹴而就,它在秦汉间经历了一个曲折历程。项籍封十八王,汉初封异姓王、封同姓王,都是那曲折性的表现。藩国与中央的矛盾一度尖锐化,并发展到了对抗的程度。最终中央政府平定了“七国之乱”,显示了中央集权仍是中国历史的“常态”。汉景帝和汉武帝的“削藩”努力中,都包含着削减王国官额、降低王国官秩的举措,就是说,波及到了品位安排之上。

除王国之外,在郡县等级方面,也存在着中央官地位提升,而郡县相对下降的情况。结果之一,就是若干同类或同名官职,在中央的就秩级较高,在郡县的就秩级较低。这种中央官级别较高的“重内轻外”做法,现代中国也是如此。1956年实行的30级行政级别制度中,中央政府的科员为17—21级,县属科员则是20—24级;中央政府的办事员是22—25级,县属办事员则是24—27级(1)。统一前秦国领土较小,郡县地位也相对较高;统一后帝国疆域大大拓展了,经济发展、人口增殖推动了郡县的增设,这时郡县官吏的地位相对下降,其秩级出现调整,也在情理之中。但从根本上说,中央同一层次的官职高于地方,所体现的是中央集权原则。

品位秩序中存在着一个“比例效力”规则,即,拥有同类级别或名号的人增多,则其价值相对下降。打比方说,一个万人大学,过去有100名教授,现增至300名教授,则不妨认为“教授”在这个校园里相对贬值。在改变官职相对地位时,一般有“升”、“降”两种选择:或提升某些官职的秩次,以令另一些官职实际地位下降,这时地位实际下降的官职,表面上其秩级和位遇依然故我,所以这是一种借助“增量”的温和做法;而若直接降低某类官职的秩级,就属强硬措施了,要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才做得到。

《秩律》新提供的秩级参考点,还可供比较王国与郡县的官秩变化。下面先讨论王国秩级问题,再讨论郡县秩级问题。

一 王国官的秩级下降

汉初的王国官制既略如朝廷,秩级也应如此。《续汉书·百官志五》:“汉初立诸王……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这“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的说法,可由张家山汉简《秩律》予以证明。中央诸卿上升到中二千石、御史大夫上升为“上卿”,都是后来的事情;在《秩律》时代,朝廷御史大夫及诸卿与王国御史大夫及诸卿,在当时都只“二千石”而已,是所谓“百官皆如朝廷”。中央之官有中尉、中候,其官职在诸郡是称郡尉、郡候的,而王国仍称中尉、中候。王国中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又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出土了“楚中尉印”封泥和“楚中候印”铜印(2)。王国不但“百官皆如朝廷”,礼制亦如朝廷。例如天子驾六,王国亦可驾六(3)。王国还可以使用九鼎(4)。

但汉文帝开始着手“众建诸侯而少其力”,齐分为六而淮南为三。汉景帝继踵而来实行“削藩策”,平定了爆发的“七国之乱”,随后就开始削弱王国官的建制。汉武帝继续打击王国,“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其间压抑王国官的努力,一浪接着一浪,直到汉成帝时:

1.汉景帝中三年(前147年)冬:罢诸侯御史中丞;中五年六月:更命诸侯丞相曰相。(《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

2.汉景帝中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景帝中五年秋八月:更名诸侯丞相为相。(《汉书》卷五《景帝纪》)

3.汉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故王国如故。损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仆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由此可见,汉景帝削夺王国选官权,又把丞相改名为“相”以贬抑之,并大幅度裁撤了王国官额。汉武帝进而压低王国官秩级,把王国的郎中令和仆(原名太仆)由二千石降到了千石。中央的内史、中尉、郎中令改了新名儿,王国的同名官职却不给改,也等于把王国官打入另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