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第2/3页)

根据当时的庭审记录,他后来是这样描述伯奇买下我的过程的:“伯奇按照惯例问了那个黑人一些问题,还告诉那个黑人,买下来之后会把他送到南方去。黑人表示同意,还说自己很乐意去南方。据我所知,当时伯奇付了六百五十美元。我不记得那个黑人到底叫什么名字,但我印象中并不是‘所罗门’。那两个白人的名字我也不记得了。他们在我那里待了两三个小时,期间那个黑人还拉了会儿小提琴。买卖契约是在我的酒吧间里签的,当时填写契约的是伯奇。1838年之前,伯奇是我生意上的搭档,我们一起买卖奴隶。后来,伯奇跟新奥尔良的西奥菲勒斯·弗里曼一起做生意,伯奇在这里买下奴隶,然后弗里曼在新奥尔良转手卖掉。”

谢克尔斯在出庭作证以前听到过我的陈述,知道我跟布朗和汉密尔顿一起前往华盛顿的始末,所以他在自己的陈述里也说成是“两个白人”,还特地提到了小提琴。他的证词纯属捏造,毫无半点真实内容,结果居然还找了另一个人来帮他做证。

这个人名叫本杰明·A·索恩,他说他当时就在谢克尔斯的旅馆里,而且还亲眼看到过一个黑人拉小提琴。“谢克尔斯说,他的主人要把他卖了。我亲耳听到了他的主人对他说,会把他卖了。那个黑人亲口跟我承认,他是个奴隶。他们付钱的时候,我并不在场。就是在庭上的这个黑人。当时他的主人快哭出来了,那个黑人当时已经哭了。我时不时地会带些黑人去南方,这生意陆陆续续干了二十来年吧。生意不好的时候,就干点别的。”

他们陈述完之后,我方提出,让我以证人的身份自行陈述。但法庭否决了这项提议。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是个黑人,法庭不予采纳我的证词。但是,我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谢克尔斯在他的证词里提到了买卖契据,所以法庭要求伯奇出示当时双方签署的这份契据,用以佐证谢克尔斯和索恩的证词。被告律师也认为有必要出示,如果无法出示,则需给出合理的理由。伯奇表示他无法出示这份契据,但要求自己以证人身份为自己辩护。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他自己为自己做证,这不仅违反了取证的规则,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但出人意料的是,法官居然同意了他的提议。他在宣誓之后表示,这份契据确实是存在的,但早就找不到了,他自己也不知道落在哪儿了。随后,法官让治安官派个警员去伯奇的住所搜找1841年的奴隶交易账本。警员动作很快,在我们还没想好下一步对策的时候,他就已经把账本拿回来了。上面确实记录了1841年的奴隶交易,但在仔细核查之后,却没有找到关于我的任何记录,以任何名字登记的记录都没有!

根据这些记录,法庭认定我方起诉伯奇的罪名不成立,伯奇无罪释放。

随后,伯奇这帮小人又设计反咬了我一口,说我和两个白人串通一起诈骗他。这种说法居然还真有人信!审判结束的一两天后,《纽约时报》上刊了一篇文章,其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在被告无罪释放之前,被告的律师已经拟好了一份宣誓书,伯奇在上面签了名,指控该名黑人伙同上述两名白人诈骗伯奇六百五十美元。法院随即发出逮捕令,将该名黑人归案,拟交由戈达德法官审判。伯奇及其证人出庭,H·B·诺萨普担任该名黑人的辩护律师,表示其已经做好应诉准备,要求立即开庭。伯奇在与谢克尔斯私下交流了片刻之后向法官表示决定撤诉。被告律师表示反对,希望审判继续。伯奇随即要求自行保管起诉书和逮捕令,法官予以同意;但被告律师又一次表示反对,坚称该等文书应属法庭记录的一部分,不得由伯奇自行保管,且已经开始的庭审程序不应终止。于是,伯奇将前述文书交还法庭。最后,法庭宣布,由于起诉人提出撤诉,该案不予继续审理,案宗归档。”

有些人会去相信这个奴隶贩子的满口胡言,因为在他们看来,任何白人都比黑人更诚实可信。确实,我就是个可怜的黑人,身上烙着卑贱种族的印记,压迫者不会理会我那卑微的声音。但是,我很清楚事实真相,我可以当着所有人的面、当着上帝的面,郑重地起誓并声明,伯奇指控我直接或间接伙同他人把我自己卖了,以及说我在华盛顿汽船旅馆的那些事都是不折不扣的谎言。我从来没在华盛顿的任何地方拉过小提琴,我从来没去过什么汽船旅馆,我之前从来没见过谢克尔斯和索恩。他们三个人编出的这个故事漏洞百出,简直荒谬至极。我要是真的伙同他人把我自己卖了,那我为何还要千方百计地逃离奴役的枷锁,为何还要把伯奇绳之以法呢?我对他恐怕会避之而唯恐不及,怎么可能会自己送上门呢?如果伯奇所说的都是真的,那我这样做只会让自己身败名裂,而且在我归心似箭的时候,我怎么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这种被曝光甚至可能会受法律制裁的境地呢?我承受了多大的痛苦才终于等到了与他对簿公堂的机会,才终于能够控诉他的罪行,这背后的唯一动力就是他自己曾对我犯下的那些错,我希望他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惜,他凭借花招,最终逃脱了责罚。但是,他侥幸逃过了人间的审判,一定逃不过另一种更为神圣的审判。伪证和花招都是没有用的,有朝一日,他终将要为自己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