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一

《有效保护本州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法令》

于1840年5月14日通过

纽约州参议员及议会代表纽约州人民发布如下法令:

1.纽约州州长一旦获悉充分之信息,表明该州之任何自由公民或住民遭绑架或被带离本州,且在其他州或美国之其他领地沦为奴隶;或该等自由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通过不法手段囚禁于其他州或美国之其他领地,且声称或佯称该等自由公民或住民为奴隶;或依据其肤色或该等其他州或领地之法律认定其为奴隶或剥夺其自由公民的身份,则州长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恢复该等人士的自由身份,并确保该等人士回到本州。州长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任命并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以促成该等人士之身份恢复并返回本州;且州长应授予该等代理人足够的资质和指示,以使其完成该等任务。除必要的开支外,州长还可决定给予该等代理人酬劳。

2.代理人应采取措施以搜集足够且恰当的证据,证明该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且应根据州长的指示、在必要的情况下前往相关的地点、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促使该等人士恢复其自由身份并返回本州。

3.在前述行为或活动中所产生之任何服务及费用均应由审计官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随后由本州财政部拨款支付。财政部亦可提前拨款,但需凭审计官出具的证明,且需州长确认该等提前拨出的款项属代理人完成其任务的合理开支。代理人在完成任务之后需到审计机构对账,以核准其支出金额。

4.本法令即时生效。

附录二 安妮的请愿书和其他人士的宣誓书

安妮的请愿书

尊敬的纽约州州长阁下:

本人,安妮·诺萨普,现居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特此呈交本请愿书:

本人婚前的姓名是安妮·汉普顿,今年3月14日年满四十四岁。本人于1828年12月25日与所罗门·诺萨普结婚,其当时居住于本州华盛顿县的爱德华堡。证婚人是蒂莫西·埃迪法官。自结婚后至1830年,我们居住在爱德华堡,随后举家搬往华盛顿县的金斯伯里,在那里居住了约三年,然后搬往本州的萨拉托加斯普林斯,在该地及附近的镇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同年,本人的丈夫所罗门前往哥伦比亚特区,自此之后本人再未见到他。

据本人了解,居于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B·诺萨普先生曾于1841年收到过一封信,该信从新奥尔良寄出,信中表示本人的丈夫所罗门在华盛顿遭绑架,随后被押送上船,该信寄出时所罗门即在船上。但其在信中同时表示,无法确认其何以陷入这样的境地,也无法确认其目的地。

自此之后直到今年9月,本人一直未能获得丈夫所罗门的任何讯息。今年9月,上段所述之亨利·B·诺萨普先生又一次转收到了本人丈夫所罗门寄出的信,该信从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寄出。据信中所述,本人丈夫所罗门现在是奴隶,本人认为该信息属实。

本人丈夫所罗门时年四十五岁,在其前往哥伦比亚特区之前一直未曾离开过纽约州,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为奴后,如今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附近劳作,该等不法人士佯称本人丈夫所罗门为奴隶。

本人丈夫所罗门的父亲名叫敏图斯·诺萨普,为黑人,于1829年11月22日在爱德华堡去世;其母亲是黑白混血人种,有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统,五六年前在纽约州的奥斯威戈县去世。其父母均为自由公民。

本人家境贫寒,完全无力承担赎回本人丈夫所罗门所需之费用。

本人在此恳请州长阁下根据1840年5月14日通过的《有效保护本州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法令》,聘用代理人前往当地解救所罗门·诺萨普,恢复其自由身份并使其返回本州。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安妮·诺萨普,现居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特此郑重宣誓,本人在请愿书上签名,且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属实。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我们建议州长阁下委派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负责解救安妮·诺萨普之请愿书中所提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并将其带回本州。

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签名)

彼得·赫尔布鲁克

B·F·霍格

查尔斯·休斯

E·D·贝克

丹尼尔·斯威特

阿尔蒙·克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