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第4/5页)

另一方面,中农问题依旧像往常一样棘手。各种指示所表达的基本路线总结起来可以用另一句口号表示:“中间不动两头动”。这意味着将中农的财产放着不动,将地主、旧富农、贫农和农场工人的土地均分。

但矛盾的是,“指示”禁止当地干部侵犯中农的财产,同时又使得他们很难不这么做。所以作为一条一般规则,中农的财产将保持不动。假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了什么,在复查和填平运动中他们将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作为一项旨在安抚中农,得到他们支持的新举措,潘复生建议将在斗争中没收来的粮食、现金和其他浮财分给他们,而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平均分给穷人。最后,大村庄被要求试着调整分配,以便匀给小村庄的贫农一些土地——在小村庄里占多数的是富农和中农,而不是地主。

然而,这个总路线也有例外。中农中的汉奸和恶霸可以被清算。同样地,如果农民想要这么做,党的干部可以领导平分那些犯有腐败和欺压等罪行者的财产,虽然在这种时候,强调的是政治而不是经济的清算。最重要的,在土地所有权不集中的小村庄,可以从中农那里取走“一些土地”。必须允许这样做,因为干部同样收到命令,要求他们通过将土地、粮食、农具、牲畜和建筑物分配给贫农以“确保消除贫农”。很清楚,基本问题往往不是租佃而是财富不足——或者,换句话说,穷人太多。

1947年7月,中共华东局提出了对“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口号更字面上的解释,这就是山东土改指示。[104]这个指示也声称农民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土地,而地主和富农被允许保有相对较多的土地。这一区域的党的领导对他们管辖权内出现的问题负了全责。华东局追溯错误的“富农路线”的源头,却发现问题出在1946年9月1日它自己的指示上。华东局批评该指示与党中央关于土改的基本路线“完全背道而驰”。基本路线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让无田或少田的人得到足够的土地,同时使得自己亲自耕作、自给自足的中农的土地不被侵犯”。

1946年9月华东局的指示也许与1947年7月的中央路线不一致,但是它看上去与1946年夏的路线差别不大。据说“九月指示”规定中小地主可拥有的人均土地是中农家庭人均土地的1.5倍;军人和干部的地主家庭可以保有的土地是中农人均土地的2倍;清算富农的封建剥削时则使用仲裁的方法。“九月指示”还鼓励献田运动和政府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等和平的方法。所有这些办法在1947年7月都被批评为是错误的。

但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似乎都源自《五四指示》。以下内容《五四指示》中都有:中央赞同地主出售和献出土地,规定在解决农民和中小地主间的问题使用仲裁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式,并且除非不得已,不要动富农的土地,即使到了非动不可的时候,他们也不应被“太严厉”地对待。

不管“富农路线”最早的源头在哪里,华东局在7月对其进行了彻底的修改,要求没收一切形式的地主所有的生产资料,留给地主的土地不得超过任何村庄贫农和雇农拥有土地的平均数。恶霸、反动地主和被群众仇恨的人,一点东西都不得留下,但是如果村农会同意,允许他们的眷属保留一定数目的土地。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和工具将被没收。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完全不能动”,如果动了他们的土地,将给予必要的补偿。如果村里没有足够的公有或没收的土地对他们进行补偿,那么用其他形式补偿中农。

假如在最近的清算斗争中,一些佃农已经获得了比其他人多的土地,应当劝说他们放弃多余的土地或至少将它换成其他财富形式。不应该允许干部、军人和战争死难者家庭保留多于其他农民的土地。从地主和富农那里拿走的土地应该首先按家庭成员的人口数分配给贫农和雇农。在没有采用这些标准的地区,应该纠正分配财产的方式,使得1946年犯下的各式各样的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得以矫正。

最后,该指示将土改中群众参与的原则制度化了,要求政府和党组织听从村农会。在村一级,由农会、农会中的贫农小组和土改工作组共同负责进行土地改革。另外,他们还参与当地党支部、政治权力机构和民兵队伍的改革,这对于彻底和正确实行土地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刘少奇在此时是中央委员会土改部的负责人,他显然赞成对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警告以及群众直接参与对干部的批评。渤海区(山东)党委书记景晓林引用了刘的警告:“对中农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害怕,开始动摇。各地方务必关心中农的态度,注意他们这一方的任何动摇,并务必采取紧密联合中农的政策。只要中农与贫农保持一致,就不会发生严重的冒险主义……”[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