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第3/5页)

在晋冀鲁豫边区豫北的武安县,1946年提出均分口号的时候,中农的财产被用来弥补贫农的不足,因为地主和富农的财产已经基本上没收光了。在晋东南部的一个村庄,在均分土地后,原来7户地主家庭只剩下1户。村里贫农家庭平均每人5.5亩地,中农每人6.2亩地,富农6.9亩。唯一的一户地主家庭平均9亩地。[99]在该边区的另一个县,贫农获得平均每人4.5亩地。地主家庭被允许保有每人11亩地,要求是他们自己耕种。[100]

这些均分工作依照不同的解释进行着,那时候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不统一一直延续到1948年初《土地法大纲》的修订版本出台。对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在江西试验过平均分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者来说,平均分配很明显来源于意识形态信念。然而在1946—1947年,它的发展似乎除了意识形态以外,还出于战略上的考虑——这两者互相加强。之所以开展平均分配,是因为决策层感到了动员华北无地少地农民打击国民党的需要。该动员工作的直接背景是国民党在晋察冀、晋冀鲁豫、陕甘宁以及华东(山东和江苏)的攻势。当国民党军队在1946年下半年和1947年初深入共产党根据地时,共产党迫切需要更多的新兵、更多的民兵、更多愿意加入到战争中来的老百姓。

评估和复查

促进平均化的理由是:即使在已经实施土改的地方,贫穷依旧存在,贫农和雇农的生活依旧没有得到改善。在有的地方,地主和富农家庭的生活水平依旧比贫农高,在最初的重新分配斗争果实的过程中,军人家庭受到偏袒,他们过得也比贫农好。这些基本状况正是1946—1947年“复查”和“填平”运动想要矫正的。

注意到华北平原已经无地可分,冀鲁豫分区党委员会在1946年末命令所有政治和军队单位放弃分配给他们用来生产的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响应党发起的“自力更生”运动,曾经把叛徒和逃亡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分给军队和文职部门耕作。[101]但是将这些土地重新分配给穷人实质上只能在很小程度上解决他们的问题。

在1947年1月的一次党委工作会议上,以及随后一系列的指示中,潘复生同志及分区党委会分析了形势。[102]首先,土地没有彻底分配给农民,地主也没有彻底被打倒。一些地区依然对地主“相对客气”,允许他们保留他们的宅院,保有良田以及藏匿值钱的东西。与此相同,每次农民起来斗争,一些中农的利益总是受到损害。最后,一些干部很难完全贯彻党中央关于把土改和军事工作协调统一起来的指示。自从“爱国自卫战争”开始以来,一度“群众普遍士气低落”。这是因为干部一心扑在战争上,疏忽了土改。由于农民的生活没有得到改善,他们对征兵工作和支持前线的工作也不会报以多大的热情。

像往常那样,该问题是由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综合造成的,即:在那个时期,存在着对贫困和战争等现实问题“投入精力不够和认识不足”的问题。党怪罪最多的是自己:由于党同时面对土改、游击战,对后方服务工作缺乏信心,因此在国民党攻势的直接压力下,注重了战争工作。

另外,党员内部对土改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想法。同志们似乎不懂得“耕者有其田”意味着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问题和肃清封建势力,即依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彻底消灭地主阶级。很多干部不恨地主,有些甚至同情他们,说这个或那个地主并不坏,用暴力拿走他们的土地和粮食是错误的。这样的干部还不懂得:地主根据定义来看就是坏的,他们拥有的财产代表着他们对农民的剥削。这样的干部似乎也没有注意到很多农民依旧没有土地。最后,一些同志依然说土地所有并不集中,乡下没有阶级斗争,至少没有严重的剥削。他们称这是不停打击中农的原因,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来满足穷人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冀鲁豫分区党委作了如下指示:(1)没有实行土改的地方必须马上实行,与军队征兵运动和战争支持工作一起实行;(2)在游击区,同样的指示也适用,在“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下实行;(3)在土改已经实行的区域,应当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进行复查,并根据“填平补齐”进行纠偏。应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连一个人、一亩地都不漏下”。

关于特定的具体问题,地主的房子将分给穷人,而不是像有的地区那样将其拆毁。关于商业和工业,分区党委像党中央的《五四指示》那样,将资本家在城市的企业和地主所有在乡下的企业区分开。前者根据党关于城市工商业的政策对待。而地主在乡下的企业,被认为是“地主封建经济”的一部分,因而被分给最穷苦的农民,分配的依据是被用来重新分配土地和浮财的“填平补齐”原则。但是不应当强迫那些不愿意持有股份或者不愿意参与这些企业合作管理的人。[103]干部不应对富农发起经济清算,但是如果群众要求,可以进行。应该允许旧富农保有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得对新富农实行没收政策。“总体来说”,不得损害富农的工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