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战争依旧继续(第16/18页)
之后,耆英向道光皇帝上了一封奏折。从这次的奏折中倒是可以看出耆英在代表国家签订一份并不平等的条约后,其内心的感受还是十分复杂的。他作为皇帝的代表,在皇帝和英国人之间不断地周旋,这种两难的滋味并不是谁都能体会到的。
此次酌办夷务,势出万难,策居最下,但计事之利害,不顾理之是非。福州贸易一节,英人坚持不从,势不能遏其所请。
或许耆英作为一个求和派的代表,只有真正在条约上签字画押的那一刻,他才能真正感受到,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天朝上国居然答应一个蛮夷小国的无理要求的苦涩。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的和谈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等人在英军舰船“皋华丽(现译康沃利斯)”号上,与英方代表签订了《江宁条约》,也就是今天所称的《南京条约》。
鉴于篇幅所限,我们无法把《南京条约》的全文内容一一写出来,总结出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
2.清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二千一百万银圆,其中六百万银圆赔偿被焚鸦片,一千二百万银圆赔偿英国军费,三百万银圆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四年交纳清楚,如果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应加利息五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银圆(唯一一个赔款以“银圆”为单位的不平等条约)。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清政府需与英国商定(这标志着清政府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事实上,上述八项内容只是《南京条约》的一个初步文件,阐明了一些新的贸易制度的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许多事情没有定下来,因此中英双方都同意要制定出关税和贸易制度的细则,要在以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下来。于是在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正式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又订立了《虎门条约》,这个条约成为《南京条约》的附约。
《南京条约》的签订,对道光皇帝个人而言,是一个痛苦的抉择。据说道光皇帝在朝会上接到议和条约后并没有立即批复,散朝后一直背着手站在偏殿的台阶上,这一站就是一整夜,等到五更天时,才忽然顿足长叹,转身进入大殿在条约上签字盖章。
从鸦片战争开战一直到英军兵临南京,两年多的时间里,道光皇帝始终没有放弃武力对抗英军。虽然在求和派们明里暗里的鼓动下,也曾经有过议和之想,但从接到和约后的表现来看,他的内心其实很纠结。道光皇帝或许考虑的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使本来立志作为一个有道明君的他愧对列祖列宗,愧对天下百姓。
《南京条约》带给我们这个民族以深深的痛苦和屈辱,以这个条约为开端,不仅中华民族的尊严受到了损害,中国也由此开启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历程。从此中国开始被迫接触近代世界,它使中国人民在痛苦中觉醒和斗争,去洗刷民族的耻辱和重新树立民族的尊严。
然而如果站在世界角度,以后世的大历史观去看一百多年前的《南京条约》,我们可以说,它除了带给了中国负面的影响之外,事实上也有积极的作用。
《南京条约》中所谓的“治外法权”是等于将外国人在中国犯下罪行后的审判权交给了外国人自己,也就是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就是因为这个条款,《南京条约》从签订以来,就一直被视为一种耻辱,在自己的土地上都没有制裁权,那还叫主权国家吗?
后世的中国人对此十分愤怒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就当时的情况来看,这种愤怒似乎并不存在。倒不是说那个时候的中国人十分麻木,而是当时的清政府由于还没有迈入近代国家的行列之中,因此对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外国人,还没有准备好,甚至是不知道怎样管理。并不是说他们愿意放弃自己在本土的制裁权,而是不知道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力。大清帝国的高层们唯一可以找到的经验就是古代中国的“以夷制夷”,即让外国人去管理自己的人,这在大清帝国的高层来看,是一种最简便也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