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3/36页)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调解的精神是这两个议院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在上文中已经提出,当美国人想要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发现自己面对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观点。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各独立州的联盟,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就某些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代表大会。

还有些人想将各个旧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尽管该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能够在该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大大不同的。

因此,如果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非一个全国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州的大多数,而不取决于联邦居民的大多数。因为每个州,无论大小,在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进入联邦。

相反,从全美居民组成单一国家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制定自然而然取决于公民的大多数。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一些较小的州同意应用该学说,那么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身的独立存在;因而它们会由一个共同调节的政权转变为一个大国中无关紧要的一部分。第一种制度会赋予它们一种不合理的权力,而第二种制度会使它们变得毫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利益与现实产生冲突的时候:逻辑理论总是服从于现实。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方法将这两种在理论上相互矛盾的制度强行融合在一起。

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28],而国家主权原则在创建众议院方面赢得胜利。[29]

每个州向国会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员[30]的数量按照该州的人口比例来定。[31]

由于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在国会,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却仅有1名众议员。因此,在参议院中,特拉华州与纽约州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中,纽约州的影响力相当于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它会造成控制参议院的少数人完全使代表众议员的多数人无能为力,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

这一切清楚表明,要以一种合乎逻辑且合理的方式将各个部分的立法工作连接起来是多么困难。

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权力。当这个国家要制定综合性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力会作为自然形成的障碍物阻碍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本应达到的所有效果。因此,只有在社会成立初期,法律才能够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拥有这种优势,不要急于判断它是明智的,相反,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当联邦宪法制定之后,英裔美国人彼此之间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各州的个体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相互妥协。

但是你必须承认,这部分联邦宪法并没有产生人们原本担心的不良后果。

所有州都很年轻[32];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拥有相似的习俗、观念和需求;它们因大小而产生的差距不足以使它们拥有过于对立的利益。因此,从未见过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此外,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参议院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的时候,会发现自身相当疲弱。

除此之外,一定不能忘记的是,美国的立法者只想为人民制定法律,而非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联邦宪法的目的不是摧毁各州的存在,而只是限制它。因此,从二级机构被赋予实权的那一刻起(且不能再剥夺这种权力),强制它们服从多数人的意志的习惯性做法事先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各州的个体力量进入联邦政府机制也就没什么特别的了。它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打压。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存在的另一种差别[33]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众议员由人民提名。——对参议员实行二级选举制度。——对众议员实行一级选举制度。——不同议员的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差异不仅限于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于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

前者由人民提名,而后者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

前者是直接选举的产物,而后者是间接选举的产物。

众议员的任期仅为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