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1]

作者是如何理解政治审判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人们是如何理解政治审判的。——在美国,政治法官只审理公职人员。——他倾向于判处免职,而非判处刑罚。——政治审判是政府惯用的方法。——尽管政治审判在美国被认为是温和的,但也许正是因为它的温和,它才能够成为大多数人掌握的最强大的武器。

[≠政治审判是违反伟大的分权原则的;你诉诸这种极端的方法惩治某些犯罪分子。≠]

我所理解的政治审判是临时被赋予审判权的政治团体做出的判决。

在专制政府中,赋予审判特殊的形式是没有用的。以国王的名义对被告提起控诉,而统治一切的国王自然也是法院的主人,他认为除了自己拥有的权力之外,没有必要寻求其他保障。[2]唯一令他感到畏惧的是,甚至未能保持表面上的司法制度,而他的权威因为想要继续维持这种司法制度而受到损害。

但在大部分自由国家中,大多数人对法院产生的影响绝对比不上专制君主对法院产生的影响,司法权往往被临时置于社会代表的手中。按这种方式将权力暂时性合并在一起胜过破坏政府统一的必要原则。英国、法国和美国都将司法审判纳入它们的法律之中;考察这三个大国如何充分利用司法审判,是尤其令人感到好奇的。

在英国和法国,上议院组成国家的最高刑事法庭。[3]该法庭通常不审理政治犯罪,但它可以这样做。

除了上议院之外,另一个名为下议院的政治机构也被赋予起诉权。关于这一点,两国之间存在的唯一差别是:在英国,下议院成员可向上议院控诉任何它想要控诉的人;而在法国,按照这种方式,议员们只能控诉国王的大臣。[4]

此外,在这两个国家中,上议院可按照本国的刑事法律处置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

美国也同欧洲一样,在司法机构的两个分支中,一个被赋予上诉权,另一个被赋予判决权。众议院控告罪犯,而参议员处罚罪犯。

但是,参议院只能查处众议院追诉的物质;而众议院只能向参议院控诉公职人员。因此,参议院享有的权限少于法国上议院被赋予的权限;而与法国的议员们相比,众议员享有更广泛的起诉权。

但是,美国与欧洲之间存在的最大差异在于:在欧洲,政治法院可以应用刑法中的所有条款;在美国,当政治法院革除罪犯的公职并宣布他在未来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职位之后,它的工作便告一段落,后续工作由普通法院负责。

我假设美国总统犯下叛国罪。

首先由众议员控告总统,接着由参议院决定罢免他的职务。随后,他出现在陪审团面前,只有陪审团才能够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

这样才清楚阐明了我们所探讨的问题。

通过将政治审判引入法律之中,欧洲人想要审理重大的刑事罪犯,不论他们是什么出身、来自什么阶级或者在国内拥有何种权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临时组成了一个大型政治机构,它享有法院的所有特权。

那么,立法者转变为法官;他可以认定罪行,对其定性,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在将法官的权力赋予他的时候,法律也规定他必须履行法官的所有义务,并要求他遵守全部司法程序。

当法国或者英国的政治法院审理一名犯罪的公职人员并对他做出判决的时候,一般来说,它可以革除他的职务并宣布他在未来不得担任任何公职。但此处的免职或者政治停职只是判决的附带结果,而非判决本身。

因此在欧洲,政治审判更倾向于是一种司法行为,而非行政措施。

美国的情况与此恰恰相反,且不难看出的是,美国的政治审判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措施,而非司法行为。

诚然,参议院的决定在形式上是具备司法性质的;为了做出这样的决定,参议员必须符合必要的形式并遵守诉讼程序。决定所依赖的理由同样具备司法性;一般来说,参议院对罪行做出的判决必须以普通法的规定为依据。但从它的惩治目的来看,它是具备行政性质的。

如果美国立法者的主要目标是用司法大权来武装一个政治机构,那么他就不会仅将该机构的行动限于应对公职人员,因为国家最危险的敌人可能并未担任任何公职。这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中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这种国家的政党最青睐的是政权,且政党的势力越强大就越容易非法夺权。

如果美国的立法者想使社会本身拥有像法官那样的使人因害怕受到惩罚而防止大型犯罪的权力,那么政治法院的措施也要以刑法的所有规定为依据。但是他仅赋予了政治法院一个不完备的武器,其不能凭借该武器打击最危险的犯罪行为。因为政治封锁处分对于那些想要推翻法律的人来说能产生多大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