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36页)

第一个难题浮现在美国人的脑海之中。这个问题是:如何划分主权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管理一切仅与其自身繁荣密切相关的事务,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且能满足全国性需求。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14]

想要预先用一种准确而全面的方式将权力划分给将要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是不可能的。

谁能够预见一个民族的所有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易于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组建就是以实现多数人的大量需求为目的。恰恰相反的是,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数目众多而复杂的,因为州政府的管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

因此,关于联邦政府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15],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据此,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16]

但是,能够预见到的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这个特别政府明确界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由各州自行设立的普通法院解决这些问题又会有危险。因而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17]这个独一无二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它的职权之一就是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分权。[18]

联邦政府的职权

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宣战和建立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力。——它能够管辖的内政事务。——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兰西旧君主政体统治之下的皇家政府更加集权。

人们在处理涉及另一人的事务时仅是个人。国家为了在涉外事务上占据一定优势,尤其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及宣战、缔结商业条约、招募军队和筹建舰队的独占权。[19]

在管理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未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全国性政府。

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只有总的权威机构才能够有效处理。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管理所有涉及货币价值的事务的权力;它负责管理邮政业务;它有权力开设将全国各个部分联合起来的沟通渠道。[20]

各州政府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它可以滥用这种独立性,并因轻率的措施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根据预先的规定,联邦政府可以介入州的内部事务。[21]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加入联邦的各州有权修改或改变自己的法律,但是它不能制定溯及过往的法律,不得在其范围内组建贵族团体。[22]

最后,由于联邦政府必须偿还它的债务,它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23]

当你留意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当你一方面审查各州特有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审查联邦所持有的那部分权力,你不难发现联邦立法者对我在前文中提到的政府集权拥有非常明确和合理的认识。[24]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25]但那里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同一时期的欧洲的几个君主专制国家更为集权。我仅在此处引用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设有13个主权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此外,某些被称为“国家中的国家”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制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有权拒绝最高当局的扶持。

美国只有一个法院能够解释法律,也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由国家代表投票通过的税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就这两个要点而言,美联邦比法兰西君主国更加集权,而美联邦仅仅是一个联合了数个共和政体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26]有权制定自己的海关制度,而这项权力在本质上源自国家主权。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规范各州的贸易。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更加集权。

的确,这最终不过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做到根据国家宪法无权去做的事情。但我在这里探讨的仅是理论。

联邦权

在了解了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

立法权[27]

[参议院的宪法与众议院的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立法机构被划分为两个分支。——两院的创建方式的不同之处。——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原则在众议院的组织方面赢得胜利。——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宪法仅在国家初建时符合逻辑规律。

美联邦权力机构的组建在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预先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