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1](第3/3页)

因此,在我看来,美国人通过防止政治法院做出司法惩罚判决,避免了立法暴政产生的最可怕的后果,而非立法暴政本身。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不知道政治审判在美国是否能够被看作是多数人迄今为止掌握过的最强大的武器。

当美国的共和政体开始衰败的时候,我相信那是很容易识别的,只要看看政治审判的数量是否增加就可以了。

注释


[1]对于这一章,我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方式来翻译jugement politique一词。将其直接译为政治判断是极其含糊的。为了获得一个更好的选择,我决定按照传统的翻译方式将其译为政治审判权,因为这一章探讨的是政治团体的权力,即其在特殊情况下审理、判断和惩治公众人物的权力。——英译者注

[2]在空白处:

为了政府的统一,有必要设立上级政治权威对所有权力机构进行控制,因此,有必要赋予立法机构完全的行政权以便革职,或者赋予其司法权以便进行审判。

另外,将政治权以及最强大的权力赋予司法机构对自由和人性来说是非常危险的。

由此可见,在混合式美国制度中,行政审判的效力高于免职,低于裁决。

[3]英国的上议院还组成了处理某些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参阅布莱克·斯通的作品的第三卷,第4章。

[4]在空白处:“我在布莱克·斯通的作品中没有找到任何描述该差异的内容。但我认为该差异确实存在。”

[5]在手稿一侧:“≠两种制度的作用。

“法国的制度更有效,但更危险。

“在政权分离方面,美国的制度更公正、更合理;在处理日常危机时,效率较低。≠”

[6]不能剥夺官员的职位,但能够剥夺官员的指挥权。

[7]《马萨诸塞州宪法》写道:“州参议院是负责受理和判决州众议院对本州的一个或者多个在工作中渎职和施政不善的官员的控诉的全权法院。”

[8]第一章第二条第八项。

[9]参阅伊利诺伊州、缅因州、康涅狄格州和佐治亚州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