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1](第2/3页)

因此,美国的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剥夺滥用职权的官员的权力,并防止该公民在未来再次取得这种权力。正如我们所知,这是一种具备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人创造了一种混合制度。他们确保政治审判能够做出行政撤职处分,同时他们使行政审判无权做出最严厉的惩罚。

这一点与随后所有内容密切相关,然后我们发现为什么美国宪法规定所有文职官员受参议院的管辖,而将可能[在共和政体国家中]犯下更令人恐惧的罪行的军人排除在外。在文职官员方面,可以说,美国没有能被撤职的官员;有些官员是不能免职的;另外一些官员在他们的任期内获得的权力是不能被废除的。因此,要想剥夺他们的权力,他们必须受到法院的审判。[5]但是,军队官员只接受国家元首管辖,而国家元首本身则是一名文官。如若审判国家元首,就意味着打击了全体文武官员。[6]

现在,如果我们能够比较欧洲和美国的制度产生或者能够产生的影响,我们能够发现相当显著的差异。

在法国和英国,政治审判被视为一种非凡的武器,社会只能在极其危险的时刻才能应用它来拯救自身。

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欧洲所理解的这种政治审判违反了分权的保守原则,并不断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自由。

美国的政治审判只是间接地侵犯了分权原则。它不会威胁公民的存在,它不会像在欧洲那样悬于所有人头顶,因为它只打击因渎职犯罪的人。

它既不能令人生畏,又没有太大的效果。

此外,美国的立法者也没把它视为整治重大社会弊病的极端方法,而将它视为政府的惯用管理手段。

从这个观点来看,它对美国的社会体也许比对欧洲的社会体产生了更实在的影响。事实上,你不能被美国立法机构在政治审判方面所体现出的温和表象所迷惑。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负责进行政治审判的法庭的成员和它受到的影响与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一样,这给政党之间的报复情绪带来了一种几乎无法抗拒的刺激。虽然美国的政治法官不能像欧洲的政治法官那样做出严厉的判决,但是他们宣布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更小。他们的判决并不令人生畏,但是更符合实际。

欧洲人在组织政治法庭的时候,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而美国人以剥夺罪犯的权力为主要目的。美国的政治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那里的政治法官不必受到非常精确的刑法定义的约束。

再没有什么比美国法律在定义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犯罪时所表现出的含糊不清更令人感到吃惊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四项[原文为:第二条第四项]写道,总统将被判定有罪的行为是“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其他重罪轻罪”。大部分州的宪法甚至描写得更不明确。

《马萨诸塞州宪法》写道[7]:“公职人员将因他们的罪行以及他们的施政不善而受到控诉。”[8]《弗吉尼亚州宪法》写道:“所有因施政不善、贪污或者其他不端行为而使本州蒙受损失的官员将受到州众议员的控诉。”为了使公职人员承担无限责任,有些州的宪法没有明确列出任何罪名。[9]

但是,我敢断言,美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如此可敬正是源于它的温和性。

我们已经知道,在欧洲,一名官员的免职以及他所受到的政治封锁是他受到刑罚的结果;而在美国,这些处分本来就是刑罚。结果是这样的。在欧洲,政治法院被赋予可怕的权力,但它有时不知道如何利用这种权力;并且它往往会因为害怕处罚过重而避免处罚。但在美国,他们不反对不会令人感到哀叹的惩罚。为了剥夺政敌的权力而将其判处死刑的做法,在每个人的眼中都是一种可怕的谋杀行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并予以剥夺,同时确保他的生命和自由,才是斗争的公正结果。

但是,这种极易做出的判决,对于被判决的一般人来说也是非常痛苦的。一些大罪犯可能对这种严格的处罚满不在乎,但是一般人则认为这种判决使他失去地位并玷污了他的荣誉,认为这种判决使他过上生不如死的可耻的无所作为的生活。

因此,美国的政治审判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看上去似乎不大可怕,但实际上是非常深远的。它不直接作用于被治者,但是它是使大多数人彻底控制统治者的手段。它没有赋予立法机构只能在危急时刻行使的无限权力;它允许立法机关享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适度的常规权力。另外,如果被赋予的权力不大,那么其便于行使且容易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