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5/5页)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法官仅通过处理违反宪法的法律涉足政治领域。当人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采取行动,无论他们的行动的本质是什么,法官只能保持沉默。实际上,美国的法官没有权力限制人民的意志;他们只能迫使人民忠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陷入自我矛盾之中。

如果宪法有悖于大多数人的观点,而公共舆论认为是时候就其做出决定,但司法官员仍持否定态度,人民始终可以改变宪法或者使宪法的条款变得更明晰。很快,在动机或者借口的作用下,司法官员放弃抵抗。

a. 难道我以前说的是恰好相反的观点?(YTC,CVh,第五册,第16至19页)

[7]“在法国[复辟期间],我们通常看见行政权设法减少司法权威的作用,而民主政党则全力提升司法权威。在我看来,双方都违背了自己的行为准则。”(YTC,CVh,第五册,第26至27页)

[8]注释:“≠这正是颁布第八年宪法时所发生的一切。参议院作为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者,必须弹劾立法机构攻击宪法的行为。我们知道它在任何场合中都没有抑制这样做。在拿破仑的子孙的统治之下,该参议院可能成为政府的合法进程的障碍物。≠”

[9]“≠相较于立法者的学识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缺少中央集权可能是一种更幸运的环境因素。但美国的司法权是一种为了对抗大多数人的全能性而设立的屏障。它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放置在人民的前进步伐之前的唯一有效或者真实存在的障碍物。≠”(YTC,CVh,第四册,第16至17页)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

“司法权在对抗人民权利的侵犯方面的实用性。参阅肯特的作品,第一卷,第275页。”(YTC,CVh,第五册,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