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3/5页)

此外,这项受到谴责的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它的道德力被削弱,但它的实质性影响尚未中止。只有通过一点一点的抵制,在无数法律知识的反复验证之下,它最终才能被废除。[如果这项法律被直接抵制,它在某一天会获得胜利或者被废除。]

此外,容易理解的是,通过将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允许私人谴责法律,你能够确保法律将不会轻易受到攻击。在这种制度下,法律便不再日日遭到政党的攻击。要指责立法者的错误,你必须服从实际需要;你必须从明确且可评估的事实开始,因为它必须被当作审判的依据。

我不知道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既最有利于公共秩序,也最有利于自由。

如果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有时可能就不敢这样做;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可能日日驱使他敢于这样做。因此,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软弱,法律就会受到攻击;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强大,人们便在沉默中服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法律对人们最有益时,它往往受到人们的攻击;而当法律以其名义对人们进行压迫时,它反而会赢得人们的尊重。[8]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了政治舞台。他之所判断法律是因为他要审理他不能拒不审理的案件。他必须解决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只要其没有达到司法不公的程度,他就不能拒绝解决该问题。通过严格履行法官的职责,他完成了身为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确,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责难不能以这种方式毫无差别地扩散至所有法律,因为有些法律绝对不会引起那种被称为诉讼的清楚确定的争端。即便是这种争端有可能出现,仍能够预料到的是没有人愿意将它交由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常常察觉到这种不利因素,但他们宁愿不做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对各种案件造成危险性影响。

赋予美国法院这种在有限范围内能够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迄今为止也形成了对抗政治集会的暴政的强大屏障之一。[9]

赋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该条款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谈在像美国人这样的自由民族中,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以及所有法官都有权判处公务人员,因为这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

允许法院惩治那些违反法律的行政官员,不是将特权授予法院。禁止法院这样做才是剥夺了它本应享有的当然权力。

在我看来,在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力量。

恰恰相反,我觉得按照这种方法行事的美国人强化了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而政府也会更加严谨地对待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在美国也没有发现太多的政治诉讼案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难解释。无论案件的性质是什么,诉讼往往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刊上指责一名公众人物是很容易的,但没有重大的理由就很难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审。因此,要按照法定程序控告官员,就得有控告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起诉,他们就绝对不能让人们找到类似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源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每天也在英国发生。

这两个民族并不认为使国家的主要官员受到审判就能够确保他们的独立性。相反,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确保自由,更依赖于最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小诉讼程序,而不是依赖于他们从未使用或者很晚才能使用的大诉讼程序。

在中世纪,法官很难抓住在逃的罪犯,当他们抓住罪犯之后,通常对这些不幸落网的人处以非常可怕的处罚,这并没有减少犯罪的数量。自那以后,我们发现法律制裁越明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认为应当像对待盗窃行为那样对待恣意和专横,他们简化了诉讼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在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一部宪法出台,其第七十五条这样写道:“除部长以外的政府官员因与职能相关的事实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能对其提起控诉;在这种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年宪法”已经走下了历史的舞台,但这一法条却沿用至今[我们仍未真正体验到自由];这一法条每天都遭到公民的严正抗议。

[但这种现象仅存在于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