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3/29页)

城镇中共有19名主要的行政官员。每个居民都有义务担任这些不同的行政官员职务,否则会处以罚款,但很大一部分职务都是有报酬的[18],这样贫穷的公民才能够为它们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不必蒙受损失。此外,美国的制度没有为官员规定固定的薪资。一般而言,他们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具有一定价值,并按照他们完成的工作量计酬。[19]

城镇生活

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人民主权原则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美国城镇对这些学说的应用。——新英格兰的城镇在一切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上享有主权,在其他事务上服从州的安排。——城镇对州履行的义务。——在法国,政府将官员借给城镇。——在美国,城镇将官员借给政府。

我在前文提过,人民主权原则存在于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体系之中。本书的每一页都将展示这一学说的新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主权,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每个人都被认为与任何其他同胞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

那么,他为什么服从于社会,以及这种服从的自然限制又是什么呢?

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次于那些管理社会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进行自我管理;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是因为与他的同胞联合对他来说似乎更有利,是因为倘若缺少一种发挥制约作用的权力,这种联合将不复存在。

因此,在所有涉及公民之间应承担相互义务的事务中,他必须服从。在所有仅涉及其自身的事务中,他仍是自主的;他是自由的,他的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这样的格言:个人是其自身独有利益的最佳的和唯一的裁判者,而当社会觉得个人的行为对其造成危害或者社会需要获得个人的支持的时候,社会有权管理个人的行为。

这一学说在美国得到了广泛认可。我将在别处考察它对日常生活产生的整体影响;而此刻,我只探讨它对城镇产生的影响。

城镇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就像我方才引用的理论那样,仅如同一个行使自身权利的个人。

因此,美国城镇所拥有的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所有美国共和政体都或多或少认可这种独立性;但在新英格兰的群众中,环境特别有利于这一学说的发展。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大都起源于城镇,你甚至可以说每个城镇最初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当几名英国国王先后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的时候,他们也只能行使中央权力。他们让城镇保持原状;现在,新英格兰的城镇是从属的;但它们最初绝非如此或者几乎不是如此。因此,它们没有从别处获得权力;相反,它们似乎将自身的一部分独立让给了州。这是非常重要的差别,请读者们务必牢记于心。[20]

大体上,城镇仅在涉及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中服从于州,也就是说,在与其他城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21]

对于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城镇仍然保持其独立性。我认为没有一个新英格兰居民认同州政府有权干预纯属于城镇的利益。[22]

因此,新英格兰的城镇中,买卖东西、起诉和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增加或者减少预算都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行政机关也从未想过干涉他们。[23][≠这种权利只有一个限制。其存在于司法权力机构之中,但我们将在后文审视这一点。≠]

至于社会责任,他们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州需要钱,城镇就不享有不予免费赞助或者拒绝合作的自由。[24]如果州想要修建一条道路,那么城镇不能不允许道路通过它的领域。如果州制定了一部关于公共秩序的规章,那么城镇必须执行它。如果州想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那么城镇就得创建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25]当我们谈论美国的行政组织时,我们将会发现在上述不同情况之中,州如何并且通过怎样的途径迫使城镇服从。在这里,我只想强调这种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非常严格,但州政府在征用它的时候只制定了一个原则;而在贯彻这一原则的时候,城镇通常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权利。因此,税赋的确是由州议会表决产生的,但分配和征收税款的却是城镇;创建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修建学校、给学校提供资金、管理学校的却是城镇。

在法国,国家的收税员征收城镇的税款;而在美国,城镇的征税员征收州的税款。

因此,在我们法国,中央政府将它的官员借给了城镇;而在美国,城镇将它的官员借给了州政府。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表明两个社会之间的差别是如何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