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2/29页)

[≠新英格兰的城镇机构最先达到一种成熟状态。它们组成了一种完整、统一的整体。它们作为联邦其他地区的范本,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其余地区迟早要遵循的一种标准。≠]

现在,在我看来,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似乎要比在其他地方推行得更广且获得更大的成果。因此,可以说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表现得更为突出,对外国人而言也更易于观察。

新英格兰的城镇机构组成了一个完整而规范的整体。它们有古老的历史;它们因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变得强大,因得到道德观念的支持而变得更加强大;它们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惊人的影响。

经由这些方式,它们赢得了我们的注意。

城镇行政区

新英格兰的镇(镇区)介于法国的行政区和市镇[镇]之间。它通常有2 000至3 000名居民。[9]因此,它的面积并没有大到无法使全体居民实现共同利益的地步;而另一方面,它的人口数足以确保居民们选出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

新英格兰的城镇政权

同所有地方一样,人民是城镇一切权力的来源。——在那里,人民自行处理主要的事务。——没有城镇议会。——城镇的很大一部分权力掌握在行政委员手中。——行政委员如何发挥其功用。——城镇居民大会(镇民大会)。——列举所有城镇官员。——义务官职及有酬官职。

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人民是城镇社会权力的来源,但其他地方对权力的行使不如城镇来得直接。在美国,人民是必须被竭力讨好的主人。

在新英格兰,大部分人必须通过代表处理该州的公共事务。这是有必要的,但在城镇中,由于立法行为和政府行为更接近于被统治者,故没有采用代议制。[10]没有城镇议会,在任命了行政官员之后,全体选民便在各个方面指导行政官员工作,其不是州法律的纯粹执行。[11]

该州的制度与我们的想法截然不同,且与我们的习惯如此相悖,因此有必要在此处引用一些例子来使人们完全理解它。

根据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内容,城镇中的公共事务极其繁多且划分得非常详细。然而,最大部分行政权力集中在每年通过选举产生的几个名为“行政委员”的手中。[12]

州的普遍法则给行政委员规定了一定职责。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们不必获得其管辖的居民的授权,但如若他们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则只能由他们承担责任。比如,州的法律规定由他们制定本城镇的选举名单;如果他们不这么做,那么他们就犯有渎职罪。但是,对于由城镇政权机关直接负责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民意的执行者,就像我们的市镇长是镇议会的决定的执行者那样。通常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仅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大多数人先前制定的原则办事。但是,如果他们想对既定秩序做任何更改,如果他们渴望创办新的事业,他们必须获得权力给予者的首肯。假设他们想创办一所学校:行政委员得在一个特定的日子在预先选定的地点召集全体选民;在集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他们说明满足这一要求的可行方法、所需款项和拟定地址。集会就所有问题进行讨论之后,制定原则,选定地址,表决征税方法并责成行政委员执行集会的决定。

只有行政委员有权召开城镇居民大会,但他人也可要求他们召开。如果10名业主提出一项新计划并想要得到城镇的批准,他们可以要求行政委员召开城镇居民大会;行政委员有义务答应他们的要求,并仅保留主持会议的权利。[13]

毫无疑问,这种政治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要比我们法国好得多。在这一刻,我既不想对它们进行评价,也不想说明它们之所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我总是将它们陈述出来而已。

行政委员在每年4月或者5月通过选举产生。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大会还选出一些其他的城镇行政官员[14],负责某些重要的行政管理任务。[15]其中有数名估税员,负责估计居民需缴纳的税款;数名收税员,负责收取税费。一名被称为治安官的官员负责维持治安,监督公共场所并保证法律的实际执行。一名被称为城镇文书的官员负责记录所有审议内容和户籍登记行为。一名司库负责保管城镇资金。除了这些官员之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的监督员,他的任务非常艰巨,负责执行济贫法的实施;几名学校理事负责管理公共教育;几名道路检查员负责大小道路的一切日常工作。以上就是城镇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名单。但是,职务的划分不仅于此。在城镇官员之中[16],你还可以发现几名负责管理宗教开支的教区专员[17],以及负责各种工作的巡视员:有些负责组织居民进行救火工作,有些负责监督农作物收成,有些协助公民解决修建庭院时遇到的临时性问题,有些负责监督林木分配工作或是检查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