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宰着整个美国社会。——美国人在他们的大革命之前就已经适用这一原则。——大革命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发展。——选举所具备的财产资格的逐渐且不可抗拒的降低。

当你想探讨美国的政治法律,你必定会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1]

人民主权原则通常或多或少存在于几乎所有人类制度的基点,其在一般情况下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却不承认,即使它突然出现在光天化日之下,人们也会迅速将其推回圣殿的阴暗之处。

国家意志是任何时期的阴谋家、任何朝代的暴君最常滥用的口号之一。有些人在当权掮客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它,有些人在少数人因利益或恐惧而举办的拉票活动中听到过它。甚至有人将人民的沉默视为对这一口号的充分认可,并且认为服从的事实对他们来说是发布命令的权力。[2]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并不像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是毫无效果[它不像某些国家那样是一种徒劳的表演或者错误的原则;它是一种统治整个社会的合乎法理且无所不能的事实;它自由地传播并不受任何阻碍地达到了最终结果];它被道德观念所认可,被法律所公布;它自由地传播并不受任何阻碍地达到了最终结果。

如果说世界上存在一个国家能够使人们评价人民主权学说的真正价值,研究人民主权在社会事务上的应用并判断它的优点和威胁,那么这个国家无疑是美国。

我在前文中已经提过,人民主权原则从一开始就是美洲大多数英属殖民地的衍生原则。

然而,它在那时对社会制度产生的影响远不如今天强大。

两大障碍——一个外部障碍和一个内部障碍,阻碍了它的发展进程。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布于法律之中,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仍被迫服从于宗主国;因此它被迫隐藏于省级议会中,特别是城镇政府之中。它在那里秘密地发展、传播。

美国社会在那时尚未准备好接纳人民主权原则带来的所有成果。就像我在上一章所说的那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新英格兰的学识和哈德孙河以南的财富产生了一种贵族主义影响,使得社会权力聚集在少数人手中。所有公职人员仍非选举产生,所有公民仍非选民。选举权在各地都受到一定限制,并且必须具备选举所需的财产资格,然而这种财产资格在北部过低,在南部又相对较高。[3]

美国大革命爆发。人民主权学说从城镇中浮现出来并占据了政府;[4]所有阶级都冒着风险参与了这场革命;人们以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进行战斗并获得胜利;该原则成为法律的法则。[5]

社会内部也几乎同样迅速地发生了改变。继承法将地方势力彻底分解。

当法律和革命的成效开始展露于所有人眼前的时候,民主已经肯定地宣告压倒性的胜利。事实上,权力已被民主握于手中。甚至连与民主作斗争也是不允许的。因此,上层阶级只有毫无怨言、毫不反抗地服从,并忍受此后无法避免的灾祸。上层阶级通常会面对权势的丧失,因为他们的成员持有个人利己主义。[6]因为他们无法从人民的手中夺走权势并且他们没有憎恶人民到要去挑衅人民,所以他们只能不惜一切手段讨好人民。[≠此外,人性的卑劣由来已久,这种卑劣通常或多或少存在于所有专制君主的统治之中,无论是人民还是国王都具备这种卑劣。≠]因此,为了胜过彼此,最民主的法律通常是由利益受到这些法律严重打击的人投票通过的。按照这种方式,上层阶级没有引发反对他们的[难以和解的]群情激怒,而是自愿地加速了新制度的胜利。因此,这是多么奇怪的事情啊!民主取得不可抗拒的发展的各州正是贵族统治根深蒂固的各州。

由大地主创建的马里兰州第一个宣布实行普选制[7],并在整个政府机构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8]

当一个国家开始修改选举资格的时候,你可以预见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它终将使选举资格彻底消失。这是控制社会的不变规则之一。当选举权的限制被缩减,人们就想将限制变得更小;因此,在得到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会增加,对民主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在罗马历史中,存在用黄金换取和平的先例。[9]]那些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的劲头与具备选举资格的人数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成为常规;让步接连出现,直至普选制得以实行。[10]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了可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没有像别处那样被虚捧架空,而是根据情况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出现在美国各地。有时,像雅典那样,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制定法律;有时,普选产生的代理人代表人民,在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