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第2/3页)

在19世纪,仍然不断有人试图纠正这一明显缺陷,但他们的努力都付诸东流,这表明法律之根本假设已经完全远离其前现代的源头。1822年的《取缔流氓法》短暂地恢复了詹姆斯一世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有妓女……如不能为自己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将被视为无所事事及妨碍治安分子”。但两年以后,另一项法案重新确立了以下原则,只有确实妨害治安,才应受到惩罚。19世纪60年代通过的三部《传染病防治法》授权警察可以在特定的军事区域鉴别出“卖淫”的女性,然后强制登记。这一批准与管制卖淫的制度结果引起了极大争议,而在一次全国性的运动之后,这部法案于1886年被废除。

最后也是最显著的变化是,对于妓女与老鸨的惩处法律呈现出式微之势。直到17世纪末,对于这类罪犯的诉讼仍然非常普遍与有效。在17世纪70年代早期,首都每年可能有四百或五百名妓女在主要郊区被开庭审理,占到所有罪犯的四分之一。到了17世纪90年代,改革社团的力度更大,尤其是在伦敦城内,其每年都要使数十名妓院老板被判刑。然而在18世纪前半叶,诉讼的数量持续下降,到了世纪中叶,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再处理此问题。1748年,霍尔本新来的高级警员桑德斯·韦尔奇雄心勃勃地试图恢复法律这一功能,他亲自起诉了伦敦三个名声最坏的妓院老板:“明星”妓院的彼得·伍德,“王冠”妓院的伊丽莎白·欧文以及“葡萄串”妓院的安妮·艾弗莱特,都在斯特兰德。他自己手下的小警员充当证人。另外,还有大约一百名妓女在这一年遭到指控,其中有人还被多次指控。然而无人被定罪。

这更加值得注意,因为在18世纪早期的时候,老鸨与妓院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敌意。当时的流行做法是低调处理妓女自身的个体责任,而严惩背后的唆使者。首都的妓院同样被挑出来,作为抢劫、盗窃及严重不法行为的重要源头。结果就是,18世纪中叶出现了更大的努力以根除这一问题。1752年,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法案以更好地阻止盗窃与抢劫……并惩罚那些经营非法场所的人”,意在解决法律上的困难。其宣布最常见的诉讼策略不合法,并提供高额奖励,强制教区承担诉讼费用;但其效果却微乎其微。1758年,桑德斯·韦尔奇已经是一名治安法官,他对于法案甚至没能够打压“公开与无耻的妓院”而感到沮丧。也是在同一年,尽管桑德斯自己孜孜不怠,但在拥有七十万人口的整个伦敦市内,可能只有不到十或十五起针对妓院的成功行动。接下来的十年中,这一法案对于改革风俗的新社团而言同样失去了效用。因此到了18世纪晚期,即便还有同情者的支持,有狂热者的努力、私人的慷慨资助以及定制的立法,但都已无法有效地压制妓院。

造成这一后果最明显的原因就是费用。早在17世纪90年代,各种针对不道德行为的提案就已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尽管改革社团筹集并支付了高额法律费用,但它们从来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处理每一桩案件,更不用说对其监控的所有妓院提起诉讼。多数妓女对其狠狠回击,不仅坚称自己无罪,而且还对改革者发起了麻烦的反向指控,在法律上阻碍他们,在经济上拖垮他们。相对而言,其他道德罪行的诉讼就较为容易,花费也更少。当新的改革社团于18世纪50年代晚期最早成立后,它每年能够指控六千多名不守安息日者、赌徒及酒鬼,并分发四万多本书籍与小册子,花费大约七十英镑。而当它开始参与反对卖淫后,其资金状况日益捉襟见肘。其年度支出有三百到四百英镑,而其中至少一半用来应付来自经营非法场所老板的恶意诉讼。反诉的压力如此巨大,以至于这一新社团在1763年被打垮,当时赞善里一家妓院的鸨母利用伪证赢得了社团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经验老道的性罪犯对于法律知识越来越熟悉。针对这类人群的诉讼一直以来就特别困难,而到了18世纪,胜负的天平似乎已经决定性地倒向了这些人。一位牧师在1734年抱怨,自己很沮丧地看到妓院如何通过“唆使虚假的证人,以及在庭上出示伪证”来蔑视正义。与自己的对手比较起来,老鸨们和她们的合伙人钱袋越来越鼓,操纵法律越来越得心应手。一个重要的因素似乎是律师的加入,其影响力在世纪之交就非常明显,他们在程序上向一些针对妓女与老鸨的诉讼提出了挑战。到了18世纪30年代,事务律师与讼务律师已经普遍在各类案件中代表罪犯出庭,参加审判,希望提出申诉或得到赔偿。在威斯敏斯特,法官经常为了应付妓院老板与常客对于警员的恶意诉讼而花光了钱。在18世纪中叶,甚至连妓女有时都会求助于律师,而到了18世纪末,她们中有些人对于走法律程序已经信心满满。在1791年,一名年轻女性被邓加文子爵搭上,当他们之间的交易出了问题后,她马上告他盗窃。她没赢下官司,但是这场诉讼旷日持久,进行了六个月。在早先,一个不识字的伦敦妓女因为此种事而把她的贵族顾客告上法庭,这是不可想象的(她的名字叫伊丽莎白·威尔登,别名特劳顿与史密斯,当遭到盘问时,她坦率与自信地谈论着自己的生活与职业,而她的律师是由一个理发师推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