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的终结

在1750年,绝大多数婚外自愿性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在1700年根本不可能预想到这一发展,更不用说在一百年前,因为这一发展已经颠覆了英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建立的道德与法律原则。

直到19世纪晚期,各种试图为两性不贞之举重新定罪的努力仍不时出现。这一观念不断得到道德改革者们的鼓吹,议会也时常通过各种立法来惩治通奸:1771年、1779年、1800年、1809年以及1856-1857年。那些支持的理由与早先的大同小异:这一罪行明显违反上帝的戒律,它给个人与家庭造成严重创伤,它扰乱了公民社会的秩序。尽管如此,如今的动机与氛围却明显不同,其主要目标不再是惩罚甚至阻止不道德行为,而在于改进离婚法,并将个人诉讼限制在受害方提起的“通奸之诉”。总之,将通奸与偷情视为公共罪行已经得不到当前司法的支持,并已几乎不在人们的考虑范围之内。1700年左右,通过立法来加强执法的观念仍然流行,虽然已逐渐式微。一个世纪后,在这一领域,刑事审判制度几乎已经不再被人提起,虽然在过去几百年中,它是那么地积极活跃。

这并不意味着不贞之行不再被监管或惩罚,老鸨与妓女仍然受到各种法律与半法律形式的骚扰与处罚。鸡奸仍然是死罪,并且(我们将会看到)在1700年之后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惩处,因为其被定性为典型的“反自然”行为。对于平民阶层的男性与女性而言,私生子的法律仍旧将婚外生子定为犯罪。在有产阶级之中,针对不贞行为逐渐出现的私人诉讼的新形式以及离婚制度,至少象征性地填补了公共司法制度的缺失。在美国,新教观念的遗产更为强大,这也使得即便到了1800年——甚至直到20世纪——多数州继续将通奸与偷情视为公共罪行,虽然性监管的力度已有所下降。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说,尽管对于不道德行为的法律惩罚已经衰微,但更多的力量被投入到教化体系之中,通过教育、文学以及社会规范向人们灌输性道德。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虽然贞洁不再为法律所要求,然而它仍然具有绝对的社会重要性,尤其对于女性。

因此,性戒律实际上包含了众多不同的事物,但无论如何,公共监管之衰亡是一个关键的影响因素。从英国文明的肇始阶段以来,国家与教会的法庭就推行了以下原则,即非法性行为不能被社群容忍;而到了1800年,法律对于私人与公共事务进行了明显区别。迄今为止,我们的社会与法律都遵循着这一转变的方向。而接下来我们将会看到,这一转变还缘于那场在西方世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思想地震:启蒙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