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7/17页)

驺、郎的俸钱,怎么那么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给240钱,连百石吏都不如(700钱或720钱),甚至还不如书佐(360钱)(46)。我想俸钱奇低,并不说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后来的比秩达到了比三百石,只略低于县长,郎官外补也是当令长。又,汉惠帝那份爵赏诏书中,官吏们的赏格是“六百石以上万”;同时“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外郎及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因侍从皇帝,其赏钱竟然可与六百石吏相比,达到了万钱之多,可见他们并不卑贱。地位不低而俸钱低,该怎么解释呢?解释只有一个:“宦皇帝者”是特殊职类,无俸禄,无秩级。朝廷不给他们俸钱,“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是另一种禄养,而非官吏月俸。

前面说过了,汉代郎官制度源于周代的士庶子制度。士庶子宿卫只吃稍食,秦汉郎官也用廪食供养着,再发一点零花钱,如此而已。《国语·越语上》记载勾践谋求复国时有这样一个措施:“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注云:“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廪食之也。”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来优待孤寡贫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廪食来养活的。附带说,《礼记·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对后一句话,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认为,这正反映了拿禄秩的是一批人,靠廪食供养的又是一批人。总之,“比吏食俸”是较晚才产生的。

就“禄养无多”一点,就可以补充第七个证据了,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个人花费和“赀选”制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费很大。首先他们上任时,得自备很多昂贵的东东,如鞍马、绛衣、玉具剑什么的,所以阮囊羞涩者是不该问津的(48)。其次当了郎官后,还得掏钱供给官府文书等费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名曰山郎。”(49)又,汉初选拔郎官有“訾选”一法。如董仲舒所说:“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50)又卫宏《汉旧仪》卷上:“谒者、常侍、侍郎,以赀进。”起初郎吏的“富赀”条件是家资十万,汉景帝开恩降为四万。《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51)五百万更不是个小数目。家资不足者,做郎是久难为继的。张释之做骑郎,就是靠哥哥的家产支持着,结果生生把哥哥弄穷了(52)。“宦皇帝”得家资雄厚才成,这很耐人寻味,我想那也说明“宦皇帝”无禄吧。“山郎”是要“出钱市财用、给文书”的,想象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则郎官得向官署交钱,官署又得向郎官发钱,双方你来我往地交换着钱,岂不是个很费解的事情么?那么只能认为,当时郎官无俸,进而就是无秩。

《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用很长一篇文字记载了东汉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禄秩,我们推测它出自《禄秩令》一类文件。为与《二年律令·秩律》比较,我们不避冗赘征引如下:

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按此处脱一“比”字,详见下编第六章第三节]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公将军长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中宫王家仆、雒阳令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诸都监、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农部丞、郡国长史、丞、候、司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阳巿长秩四百石,主家长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署长楫棹丞,秩三百石。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县国丞、尉亦如之。县、国三百石长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灵台丞、诸陵校长秩二百石。丞、尉、校长以上皆铜印黄绶。县国守宫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长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长相皆以铜印黄绶。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与《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应系律令性质的文件。我们暂时推断为建武《禄秩令》(53)。这一段所记的主要是王侯、文官与军吏的秩级。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职,显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与军吏之外的特殊职类的。而这些职类,恰好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这些职类大多是“比秩”,即令在《东观书》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为“比秩”,详见本编第五、六章的考证。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寻常。为什么要特标“而有秩者”呢?我认为,那就反映了它们曾经无秩、是在后来才获得秩级的。其最初所获之秩,应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没有这部分官职,就是证据;在吕后二年之时,上述职类还没有秩级呢。也许有人又会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类似一段,但出土竹简中未见呢?当然不能绝对排除这个可能性,不过若结合前面七个证据综合评断,那种可能性就非常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