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官本位与一元化(第5/10页)

五等爵逐渐取代汉爵的过程,较然可见。魏晋南朝的爵列,大致是五等爵与汉爵的组合,具有过渡色彩;北朝则弃汉爵不用,唯用王爵与五等爵了。北朝爵制,下启隋唐。这些变化,都是在官品框架之内发生的。

再从品秩要素“特权”与“资格”二者的配置观察,可以看到“特权”向官品转移,以及爵级开始承载“资格”的明显变化。

特权倾向于围绕官品配置,这里举“官当”和“占田”两点为例。秦汉二十等爵可以抵罪,秩级却不能抵罪。可见这个法律特权,重在保障身份而非优待吏员。魏晋以下逐渐出现了“官当”制度,即用官品抵罪当刑的制度。唐制:“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12)官当所用官,为职事、散官、卫官及勋官四官,计算官阶时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若系执行公务而犯罪,则“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可见“官当”之制,倾向于向有官守、有权责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重官而不重爵,这一点从请减权利也看得出来。唐律又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疏议:“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13)封爵的请减特权,是按其官品来衡量的。

秦汉根据二十等爵授田宅,而晋朝根据官品确定占田额度。西晋占田制下,“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进而荫庇佃客和衣食客,也依官品(14)。唐朝均田制下,官僚占有永业田的特权都依官品而定,封爵的永业田与其所对应的官品不过略有参差,参看下表(15):

大致说,亲王百顷属超品;国公至侯伯之永业田低于其官品,子男之永业田同于其官品。所以说“略有参差”。而且“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授田时爵与官不并给,只能取其多者,二者其实是一元化的。汉代依爵而享有的若干权益,逐渐向行政级别转移,或依官品也能享有了。

秦汉爵级不构成资格,魏晋南北朝则出现了“依爵起家”的制度。两相疏离的“爵”与“秩”的因素,通过官品体制一体化了;而且以“资格”为纽带,“爵”与行政级别更密切地整合起来了。

依爵起家在晋朝还是比较简单的,只采取了“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16)的形式。顾江龙君指出:两晋南朝因爵起家的制度不发达,“爵位对于士族在官界的活动影响较小,其重要意义大概主要局限‘衣食租税’”;但“食封者分割国家租调,对王朝的财政是巨大负担”(17)。就是说两晋南朝之爵,禄养较丰,但依爵起家之制较简,这与汉爵是比较相似的。而北朝的依爵叙阶之制,则发达周密起来了。北魏宣武帝制定了《五等诸侯选式》,公爵由正六品下起家,侯爵由从六品上起家,伯爵由从六品下起家,子爵由正七品上起家,男爵由正七品下起家(18)。同时北朝封爵在日益虚散化,大量“虚封”。唐朝据爵叙阶(19),其制度更为整齐了。由“爵”而“阶”,由“阶”而“官”,“阶”构成了爵级与官职的中介。封爵有实封、虚封之别,获得实封的人很少;唐德宗以后,封爵的经济利益又由“衣食租税”向俸给形式转变。虚封之爵,除依功绩获得外,还可以通过“泛爵”获得。唐太宗即位,令五品以上官进爵一级。高宗以后泛爵,通常是三品以上进爵一级、二级。在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封爵官僚化在唐代已然基本宣告完成”(20)。

当然必须说明,我们认为魏晋以下的依爵起家之制强化了爵、品合一,促进了品位结构的一元化;但这时又要强调,不能反过来说,只要不能依爵起家,就意味着那种一元化程度下降了。从宋以后的趋势看,依爵起家的制度,后来又淡化、低落下去了。那么就有必要,对爵列与资格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讨论。

依爵起家的做法,既推动了品位结构的一元化,但看上去似乎又向周朝传统回归了。日人越智重明认为,魏晋以来“封爵是保证政治特权的第一位因素”(21)。这说法有些过分。研究显示,士族的门第权势,主要还是通过世代居官来实现的,袭爵是次要因素。尤其是清官起家制度。如由王国常侍还是由著作佐郎起家之类,就关系到士族是否“始免寒士”(22)。但越智重明之言也不是全无道理。依爵起家的制度保障了身份世袭,确与中古官僚的“贵族化”现象相关,与门阀阶层的权势相关。游彪先生在分析宋朝荫补与爵级的关系之时,曾回顾说:“唐官员荫补除爵位、官品而外,甚至散官、勋官亦可依据其品级荫补子弟为官,这些大概也与魏晋隋唐以来的门阀制度紧密相关。”(23)我们也相信,南北朝隋唐的依爵起家,即令不能全用士族门阀——以及北朝的部落贵族——来解释,至少是密切相关的。西晋初的“五等之封,皆录旧勋”(24),封授对象都是开国功臣或其子孙后嗣,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封闭的既得利益集团(25)。正如范文澜先生所说:大封国王和五等爵的目的,是造成一个皇族势力和一个士族势力“合力来拥戴帝室”(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