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二 十 三 · 滦 阳 续 录 五(第2/19页)

余幼闻某公在郎署时,以气节严正自任。尝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往来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于庭,某公亦适至,见二人笑容犹未敛,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遂亟呼杖。众言:“儿女嬉戏,实无所染,婢眉与乳可验也。”某公曰:“于律谋而未行,仅减一等。减则可,免则不可。”卒并杖之,创几殆。自以为河东柳氏之家法,不是过也。自此恶其无礼,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际,举足趑趄;无事之时,望影藏匿。跋前疐后,日不聊生。渐郁悒成疾,不半载内,先后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殇非礼,岂不闻耶?”亦不听。后某公殁时,口喃喃似与人语,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于礼不可”二语,言之十馀度,了了分明。咸疑其有所见矣。

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礼也。某公于孩稚之时,即先定婚姻,使明知为他日之夫妇。朝夕聚处,而欲其无情,必不能也。“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古礼也。某公僮婢无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时时亲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语,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是二人之越礼,实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处之过当,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为厉,犹以“于礼不可”为词,其斯以为讲学家乎?

注释

騃(dái):傻,愚蠢。

跋前疐(zhì)后:进退两难的处境。疐,绊倒。

“内言”二句:语见《礼记·曲礼》。阃(kǔn):内室。

译文

饮食与性欲,是人生最大的欲望。违背道义,违反人伦纲常,败坏风气习俗,都是王法坚决禁止的。至于痴心儿女,有钟情爱恋的对象,只要他们没有过分违背礼法,似乎不应该对他们苛求追究。

我小时候听说某先生在郎署任职时,自以为气节严正。他曾经把家里的一个小丫环指配给一个小厮,这事情说了不是一年两年了。他们往来出入,并不相互回避。一天,二人在庭院里遇见,正巧被某公撞上了,他见两个人脸上的笑容还未收敛,发怒道:“这是私奔啊!律条规定与未婚妻通奸的,打掍子。”急急命人动手打。众人说:“小孩子们嬉笑游戏,实际上并没有奸情,小丫环的眉眼和乳房可以验证。”某公说:“按律条规定有预谋而未形成事实的,只是罪减一等。减罪可以,免罪却不行。”他还是让人给了两个孩子一顿棍棒,差点儿就打死了。他自己觉得,就是河东柳氏的家法,也不过如此了。从此以后,他因为厌恶两个孩子无礼,故意推迟他们的婚期。两个人一起干活儿时,躲躲闪闪的;没事的时候,也是互相躲着不敢相见。进也不是退也不好,惶惶不可终日。渐渐忧郁成疾,不到半年,就先后死了。他们的父母可怜两个孩子,乞求某公让他们合葬一处。某公仍然怒气冲冲地说:“未成年的女子死后合婚不合礼数,难道你们没听说吗?”置之不理。后来某公临死时,嘴里喃喃地像是跟人说着什么,却听不太清。只有“没有我同意就不行”、“从礼数上说不行”两句话,说了十几遍,讲得清清楚楚。大家都怀疑他昏迷中见到了什么。

男女之间没有媒人牵线,他们互相不知道姓名,这是古礼。某公在丫环小厮孩子的时候,就先为他们定下了婚事,使他们明白知道今后是夫妇。他们朝夕相处,要想让他们不产生感情,是不可能的。“闺房里的话不能出门,外面的话不能进闺门”,这是古代的礼法。某公家中僮仆丫环不多,做不到男女各司其事;他们时常接触,想要他们不交谈,又是不可能的。根本上不正,枝节就不可能正。这两个孩子的越礼行为,实际上是主人造成的。某公对他们的婚事决定过于匆忙,对二人的交往处置不当,死者难道会甘心么?冤魂变成厉鬼作祟,他还振振有词说什么“从礼数上说不行”作为辩解,难道冤魂是讲学家么?

山西人多商于外,十馀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赀,始归纳妇。纳妇后仍出营利,率二三年一归省,其常例也。或命途蹇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