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国石油机制(1974—1981年)(第3/10页)

1973年至1974年的石油危机

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基本情况在第九章已讨论过,10月初阿以战争的爆发,导致阿拉伯国家决定削减原油产量,对美国和荷兰实行出口禁运,因为前者向以色列提供武器;后者则实行亲以政策并以多种方式支持以色列军队作战。结果,1973年10月至12月间,全球石油供给下降7%。1974年3月份,仍比10月份的水平低5%;同期欧洲石油供给也比1973年10月份低5%(Vernon, 1975, pp.64—65, 101, 181)。

各主要石油消费国对危机的反应一片混乱,彼此倾轧。英、法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力图安抚阿方,尽管这意味着将疏远荷兰。11月初,欧共体通过一项亲阿决议,使石油匮乏得以缓解。日本在工业生产下降之后也发表亲阿声明。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力图为各国提供信息,甚至提出紧急共享计划,但终究未能形成有效的合作。主要石油进口国都采取了狭隘的利己政策。英国和法国对其所属的石油公司施加压力,以寻求优先待遇;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对石油出口加以限制;美国、日本、德国公司则在现货市场上哄抬油价以获利。1975年国际能源机构的新任领导人写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依靠“未经协调的形式各异的应急措施,使用了千差万别的手段,造成了事态发展的格外扭曲”(Lantzke, 1975, p.220)。石油消费国无法解决这一集体行动的两难困境:各国力求自救,却导致官方油价飙升了3倍(自1973年4月初每桶石油3美元升至1974年元旦时每桶12美元)。危机高潮时期,现货价格甚至更高达每桶16—17美元(Vernon, 1975, pp.50—51, 68)。

正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追求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导致了这种混乱局面。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备受指责的跨国石油公司拯救了它们。这些公司都将政府对于优先待遇的要求置之脑后,将原油运输削减到与所有消费国基本相当的水平,并将其视为一条规则加以遵守。这一举措既非谋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也未屈从于政治的压力,却提供了一条由经验得来的,根据“规则功利主义”可谓公平合理的粗略的概测规则。一位联邦能源署的官员在报告中总结道:“难以想象任何分配计划能对削减后的供给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分配了。”(Stobaugh, 1975, p.199)各公司的跨国网络成功地解决了国际政治无力应付的难题。

1973年至1974年的危机表明:在不确定性极大,又无制度可以缓冲的情况下,集体行动将面临严峻的两难困境。每个国家都改奉囚徒困境下的“背叛”战略,担心如果无法得到优先待遇,最终就会面临石油匮乏——也即“傻瓜的代价”。因禁运而损失最大的荷兰只得为进口原油支付最高价(Vernon, 1975, p.99),即为那时的“傻瓜”。

危机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并未像第七章约翰·密尔所描述的水手们那样,按照规则功利主义行事。密尔描述的水手们在出海前要计算航海日历,这使他们可以根据粗略的概测规则出海,避免遭遇风暴。由于没有规则可依,加之其自身理性又受到严重束缚,而作出集体决定时协商的必要性又使情势更为复杂,致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赎罪日战争引发的风暴中手足无措。由于缺乏机制,而导致纷争迭起,没有什么比这一现象更能有力地证明国际机制对于合作的潜在重要性。

1979年的石油危机

鉴于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灾难性后果,1974年初美国在华盛顿召开国际能源会议,制定了“国际能源规划协议”,同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成立。此前数月,集体行动的两难困境被暴露无遗。很明显,必须建立一些国际机制来克服这类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被几个盘根错节的联盟体系联系在一起,而作为这些体系的领导国家,美国更有理由关注石油纷争,因为这不仅对于世界经济,而且对于美国的政治影响力,以及维持其最基本的安全关系都具有重大意义。

至1978年底,运转中的国际能源机构已成为一个目标明确——促进发达石油消费国之间合作——的国际组织。除去法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主要成员国都加入了该组织。而法国也始终与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其工作机构就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巴黎的总部内。欧洲各国与日本成功地防止了将其演变成为一个反欧佩克的组织。其活动以四组工作为中心:首先是发展一个石油共享体系;其次是建立一个信息系统以监控石油市场;第三是促进长期措施的应用,以减少世界市场对石油的净需求;第四是联合开展能源研究和开发活动。[3]

国际能源机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制定规则,即建立紧急共享体系。经过复杂的技术性谈判,国际能源机构起草了《紧急管理手册》,并于1976年5月得到国际能源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该手册规定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对程序,尤其是详细规定了该体系中主要跨国公司与国际能源机构及各国政府的关系。它将《国际能源规划协议》中的正式条款内容付诸实施,规定一旦出现——或根据合理的推论认为可能出现——针对集团或某一成员国的石油供给削减,该手册授权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对其进行“调查”,并“确定每个当事国及整个集团的削减数量”(Agreement on an International Energy Program, 1974,第19条)。管理委员会必须以特殊多数票才能推翻秘书处的决议(以加重投票权为基础),除非秘书处毫无政治敏感性,否则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最后,一旦紧急情况条款被启动,各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强制行动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