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国石油机制(1974—1981年)(第2/10页)

对于本书所提出的合作与国际机制理论,后来的学者可以对它作出全面的评价。到了1994年,他们也能像我今天回顾霸权和霸权衰落一样,回眸后霸权时代,针对不同议题领域,联系该理论所作出的预期对事实结果进行对照分析。但是现在仍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更密切地关注国际机制的运作状况,这一机制以一个主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协助发达工业国协调货币、贸易、石油政策。分别建立于40年代和50年代的货币和贸易机制,35年来尽管经历了重大演变,但始终在发挥着作用。与此相反,旧的石油机制则在70年代初彻底崩溃。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消费者石油机制成为“霸权后合作”的典范。本书第八章分析了霸权合作,第九章评价了美国霸权衰落对合作的影响后果,本章则试图在一个尽管不很全面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机制的考察,加深我们对后霸权时代的理解。我们将审视国际能源机构影响国际石油政治、经济状况的各种行动,加强对当前后霸权机制如何运作的认识。这是我们现在所能达到的最切实可行的目标,而对理论的综合检验只能留待来日,相信这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国际能源机构与石油机制

国际能源机构的职能不仅仅局限于石油领域,它遍及核能、煤炭及新兴能源等各个领域。但是在此,我们将只关注其在石油领域中的活动。1974年之前,没有明晰的政府间规则来约束政府和跨国石油公司的行动。国际能源机构的出现则使局势大为改观,在国际能源机构创始文件的框架内——“国际能源规划协议”——发达国家为服务于自身利益,制定了详尽的规则,其中尤以规范紧急共享体制运作的规则最为精细具体。这样,与1956年至1957年和1973年至1974年石油危机爆发时相比,该机制的规则变得大为清晰明了。

本书认为国际能源机构的机制应该以促成国家间达成协议为主要功能,在连接各国能源部及石油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际能源机构占有关键地位,对于促成志趣相投者之间的联合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它向各国提供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为此,它既可以制定规则以指导政府行为,使动机各异的各国服从;也可以一种更不正式的方式,即通过以共同原则为基础,但无明确规则的合作来实现上述目的;而非寄希望于该机制本身,以使规则得以强制执行。

在分析国际能源机构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一种有限的方式,对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组织的有效性进行探讨。上述理论并未预言任何国际机制(例如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机制)都是有效的。我的观点是:在不存在霸权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有可能为获取双赢而进行合作,而机制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成合作,如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息,订立粗略的概测规则,以便于政府官员日常决策。但是我无意断言这一切肯定会发生,更不要说认为它会自动形成。如果这一论述是正确的,那么主权原则就不足以妨碍能源合作的形成。合作不应该是在等级秩序的压力下强制形成的,而应该通过对规则的尊重,或者借助非正式的协商来促成各国政府达成合作协议。

国际能源机构为我们研究国际组织的有效性提供了便利。1973年石油危机后国际能源机构的建立,以及该机构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危机期间的所作所为,为我们进行“前后对照”研究提供了一个偶然的机会。尽管这三次危机相差悬殊,很难进行精确的对比,但是三者之间亦有相似之处——在各工业国石油供应最短缺的月份,中东产油国的减产数量(或预期减产量)高达世界总产量的4%至7%,由此导致三次危机的爆发——也足以使人对1974年至1981年前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能源机制的影响作用得出尝试性结论。[1]

首先,我将简略回顾一下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情况,以之作为基准线,分析该机制的效能,随后再对1979年和1980年危机进行分析。在后两次危机中,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能源机制都发挥了作用,在此我试图确认:国际能源机构主要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其目标的?是通过规则的强制执行,还是通过对一个分散的规则系统的管理?抑或是被机制原则所认可的非正式合作?我还将探询与1973年至1974年无机制存在时相比,该组织在应付1979年和1980年两次危机时的效能如何?机制的有效性可以解释非霸权合作的形成原因,这正是我研究兴趣之所在。我将以针对机制功能及其运作情况所得出的结论,与以第五章到第七章抽象的论述为基础所得出的预期进行比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