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离婚与再婚(第2/3页)

这种严重后果的产生是很自然的。西方社会因为以“个人”为“本位”,无论“成家”、“出家”,都完全是他个人的事,也不会对别人造成损失。中国人就不一样了。每个人的身份、地位、价值、权利、义务、责任、荣誉、利益,都和他的家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取决于他的家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离婚,尤其是女方被“休”,对于女方家族而言,是极没有面子的事。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自己的女儿“不好”:或是不贤惠(如不事舅姑、嫉妒),或是有过失(如口舌、盗窃),或是没福气(如无子),或是无妇德(如淫佚),总之是“有问题”,这才成了“没人要的货”。这当然是极丢面子的事。更何况,这些“问题”,深究起来,又多半要归咎于“没家教”。这就等于直接往女方家族脸上抹黑了,岂能容忍?当然非得一报还一报,大打出手不可。

即便没那么严重,该成人的不成人,已成家的要分家,至少也是“不像话”。

如此一来,离婚当然不会被看作是“好事”。既然不是好事,则人们当然不但要表示反对,而且要表示惊诧:“好端端的,离什么婚呢?”中国人是很主张凑合的。“好死不如赖活”,是主张凑合着活;“好散不如好合”,是主张凑合着过。那么,如果有两个人居然不肯凑合了,则大家便会不约而同地得出结论:“一定是出什么事了!”

而这,正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对夫妻要离婚,当然是“出事”了。但这个事,却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性格问题、经济问题、与男方或女方家族成员关系问题等等,都可能导致一对夫妻的要求离婚。

但是人们却多半不会这样理解。

在一般的闲人们看来,一对夫妻要闹离婚,只可能是在一个问题上出了事,这就是性。具体说来,又有两种可能,一是某一方出现性功能障碍,二是某一方(或双方)有了外遇。第一类问题有神秘感,第二类问题有戏剧性。但无论何种情况,都足以让人大讲其闲话。

如果说闲人们的闲话近乎无聊,那么,礼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说法就绝对无耻。因为一旦发生离婚案,他们就会把全部责任都算在女人身上。

事实上,中国古代没有“离婚”,只有“休妻”。“休妻”又叫“出妻”,礼法上历来有“七出”之条。也就是说,做妻子的只要犯了“七出”中任何一条,做丈夫的都有权将其赶出家门,予以休弃,这就叫“出妻”或“休妻”。

“七出”之条大约在周代就已经有了。依据《大戴礼记·本命》和《仪礼·丧服》贾公彦疏,丈夫们可以随便把有错或无辜的妻子打发出门的七条所谓“正当理由”是:不事舅姑(公婆)、无子、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不事舅姑就是不孝敬公婆。其实,事实上未必是“不孝敬”,只要公婆“不喜欢”,也要休妻的。因为“不事舅姑”即为不孝,而不孝乃罪莫大焉。同样,无子也是不孝,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淫有两种,一种是“淫乱”,即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人(包括家族成员)发生性关系,当然是“失德”;另一种是“淫佚”,即性欲旺盛,无休止地与丈夫做爱,结果弄得丈夫元气大亏,肾虚体弱,当然也是“失德”。这两种情况,也都无耻,理应休去。妒忌是不容丈夫与别的女子交往,或在自己“无出”的情况下不容丈夫纳妾,也算“不守妇德”。口舌(又叫“多言”)有三种:一是在公婆面前多嘴,是“不恭”;二是在丈夫面前唠叨,是“不顺”;三是在姑嫂妯娌之间倒闲话,是“不和”。三种情况都会影响家庭的安定团结,因此也必须休去。盗窃一说,有点莫名其妙。因为夫妻俱为一体,哪有自家偷自家的?大约是指偷了婆家的东西送到娘家。恶疾一说更无道理。做妻子的生了病,理应由丈夫出资治疗,岂有反被赶出家门之理?

由此可见,“七出”之条,对女性极不公平。不但不公平,也很苛刻。做妻子的稍有不慎,便会有被休的可能。比如孔子的学生曾参,仅仅因为妻子做了一顿夹生饭,便把她休了,简直岂有此理。事实上,许多男人的出妻、休妻、弃妻,根本就不是做妻子的有什么错误,而是他们自己嫌贫爱富、厌旧喜新。比如魏的平虏将军刘勋,娶妻宋氏,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女,就以“无子”为理由,把宋氏休了。结婚二十多年不提无子的事,一见山阳司马女就想起“继统大事”了,其真实原因可想而知。汉代王肃的休妻,更是连理由也没有,只因皇帝要把公主嫁给他,王肃便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