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设男女之大防

不过,对于封建宗法制的设计者和维护者来说,问题倒不在于逻辑的混账(他们自己并不认为混账),而在于执行的困难。

我们知道,宗法制虽然繁琐复杂,但核心却只有一个,即“宗”;关键也只有一个,即“嫡”。确立了嫡(嫡子),就承继了统(血统),也就保住了宗(宗族)。所以,对于宗法制社会而言,“立嫡”从来就是头等大事。

一般说来,“嫡”应该是父与其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即嫡长子。然而,嫡之贵,不但在“嫡配”,更在“嫡传”。如果这位嫡妻所生的儿子,竟没有其合法丈夫的血统,而是她在婚前与别人私通而生下的“野种”,那就不但不能立为“嫡”,还要逐出家门甚或杀掉才行。

这种事并非没有可能。在上古,性关系比较随意,“野合”之事时有发生,不少新娘在出嫁之前便已怀孕,而且很可能曾与多个男人交往。腹中之子究竟是谁的,根本就弄不清楚。比如史书记载,禹娶涂山氏为妻,是在辛壬日。可是就在两天之后(癸甲日),涂山氏便生下了儿子,即启。所以,禹便不承认启是自己的儿子(禹曰:“予不子”),甚至不愿传位给启。过去史学界总说禹不传位于启,是因为要坚持尧舜的“禅让制”。其实远古时代是否真有“禅让制”,原本就值得怀疑。即便有,到了禹的时代,也已无再坚持之必要和可能。依我看,禹之不愿传位于启,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从心底不喜欢启这个“野种”,而被他指定为接班人的益,倒没准是他的私生子。

其实,禹是用不着那样讨厌和嫉恨启的,因为他自己就是一个“野种”,是他母亲有莘氏在砥山上玩耍时,与某个男人在长着薏苡的地方野合的结果。事实上,禹那个时代的人,可以说都是“野种”。因为那是一个从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化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一个女人可以和许多男人做性伙伴,即所谓“人尽可夫”,生下的孩子五花八门,谁的种都有,根本弄不清,也无所谓。

不过,图腾制的建立,毕竟标志着男性地位的提高,标志着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转化。过去,孩子反正是女人的,男人既无责任,也无义务。现在不一样了。孩子变成了父亲的,则父亲们便不能不来认真考察一下,那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如不是,感情上就受不了。其次,财产的继承也是一个问题。儿子是要继承老子的财产的。如这儿子竟是“野种”,岂非将自己的血汗钱拱手相送?这当然也断乎不可!

然而,在这时,新娘大多并非处女,而亲子鉴定的科学方法又尚未发明。所以,惟一的办法,便只有拒不承认那些来历不明的儿子,甚至将其遗弃。这个办法,就叫“弃子”。更严重一点的,则可能还要将第一个孩子杀掉或吃掉。这种野蛮的习俗,就叫“杀首子”。

显然,弃子也好,杀首子也好,都是一种极不人道的、残忍粗暴和大伤感情的做法,其不得人心,可想而知。更何况,宗法制重视的,恰恰正是嫡妻所生之首子。如果首子该杀,则嫡长子何由产生?如果所杀之子又是自己的,岂非自己给自己断后,活生生断送了血统的正宗传人?显然,弃首子或杀首子的政策,实不宜推广发扬。

但是,另一方面,嫡长子血统的纯正,又无论如何是极其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不弃子不杀子还要重要。因为弃子杀子固然可能“错杀”,不弃不杀则可能“错认”。错杀了不要紧,还可以再生;错认了就很糟糕,可能永远也改不过来。

看来,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正本清源”。也就是说,只有绝禁婚前和婚外的性行为的好办法。如果能够保证新婚之时,夫是“童男”,妻是“处女”,则他们婚后生子,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否则,便难免有妻子从外面带进的“野种”来“夺嫡”,也难免有丈夫在外面留下的“情种”来“争长”。所以,婚前婚外的性禁忌,对男女双方都很重要。

不过这事也是说说容易,做起来很难的。因为一方面,“哪个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女子不善怀春”,性的吸引乃是少男少女无法抵御的诱惑;另一方面,当时的风俗,是对性关系看得很淡,野合之事,比比皆是。就连孔夫子他老先生本人,也是其父叔梁纥与其母颜氏在尼山祭神时野合而生,祷与尼丘而得。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其来由便正是他父母做爱的那个地方——尼丘。

现在看来,所谓野合之风,很可能是远古时代群婚制度的一种遗存。至少在周代仍有这样的习俗:一到春天,男男女女便都跑到春意盎然的野外,在春风杨柳之中自由恋爱,在和阳明月之下私相偷情,而社会和官方也予以允许。《周礼·地官·媒氏》云:“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其中,自然不乏童男处女,甚至已婚夫妇。如此看来,童男处女的纯洁性,便不一定靠得住;已婚男女的偷情,也难保不会发生。“嫡传”是否会“误传”,也仍是一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