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我的父亲母亲:相伴与分别(第2/7页)

他职业生涯中较晚的一段时期便很有意思。当时,他已经50多岁,虽依然坚持在神经病学和更感兴趣的精神病学领域,他还是发现自己对一个交叉学科产生了兴致。这是介于法律程序和他定义为“能对其他人构成威胁的病理学”之间的一个学科。马萨诸塞州心理卫生院院长曾请他协助判断:一个有多次人身攻击(尤其是攻击女性)记录,却因为未确定其精神状态问题而无法做出法定裁决的人,是否危险;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其危险性是否持久。

此类案件中,伦理、医学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常常会产生冲突。法官往往会不知所措,一方面,他们无法确定精神紊乱的个体是否意识到应该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另一方面,是否应该将其视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法官们或许会将其判入国家经营的安全机构——精神病院,但并不确定具体的刑期。

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是否理解他犯下的“错误”。同样重要的问题还有:犯下那样的罪行,被告是出于自愿,还是被某种他也无法支配的力量所迫。为了评估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院长请求我父亲担任一个诊断中心的主任。当父亲认为某个案件需要精神科服务时,相关的评估工作就会在这个中心进行。

和职业生涯中其他时候一样,此时的父亲开始从阅读与目前面临问题有关的研究开始,广泛地做起了准备。

“美国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他这样写道,“因此,首先得调查一下其他国家和社会是如何处理这类困境的。我走访了英国、意大利、法国、荷兰和丹麦的很多监狱和相关机构……与挪威和瑞典的专家们展开了讨论”。

他说,在英国时,他坚持拜访了“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还在“英国首家收治精神病罪犯的‘专门机构’——布罗德穆尔医院——待了一段时间”,并从那里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和无数前车之鉴”。

承担院长指派任务的过程中,他进行的研究和获得的经验都在一个极具争议的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那种情况下,父亲发现招募自己成为该案鉴定人的并非马萨诸塞州,而是联邦政府。那是个报纸出版商威廉·伦道夫·赫斯特之女帕特里夏·赫斯特被一个自称“解放军”的团伙(该团伙采用了几乎难以理解的政治意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绑架后,参与了一宗持枪银行抢劫的案子。

1974年4月中旬,监控录像拍到帕特里夏手持武器,出现在这桩爆发于旧金山的银行抢劫案中。一个月后,这个“解放军”团伙在洛杉矶实施第二次抢劫时,她被拍到手持半自动手枪掩护其成员撤退。

该团伙的6名成员在与警方交火中被击毙,帕特里夏与另外2名成员转入地下,并成功潜逃16个月,直到1975年9月才落入法网。被送入监狱之际,她将自己定义为一名“自由都市游击队员”。

随后的审判中,帕特里夏的父亲聘请了一位名叫F. 李·贝利的著名律师。这位律师组建起一个包括一名精神病医生在内的辩护团队。那名精神病医生曾研究过思想控制和洗脑术。提起诉讼的联邦检察官也带了2名专家,其中之一便是我的父亲。我记得,对此我真是百感交集。

当时,我告诉父亲,这事之所以让我不安,是因为联邦执法人员(尤其是联邦调查局)已经涉足这些非法秘密行动多年(此类行动一直试图颠覆从20世纪60年代起便风靡全国的社会抗议运动)。联邦调查局曾窃听马丁·路德·金博士的电话,录下他的私人通话,以此来抹黑他。[1]无疑,他们想通过这种行为来骚扰和试图控告其他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中的积极分子。(我自己也有一份冗长的卷宗,是我的律师从联邦调查局帮我要回来的。那份卷宗不仅包括我参与的民权运动情况,甚至还有20世纪60年代,我在罗克斯伯里担任四年级教师时所授课程的详细记录。)但我知道,所有这一切都与帕特里夏·赫斯特的案子以及她清白与否无关。父亲扮演的角色让我不安,也只是我的一种本能反应。要将此归咎于他,当然是不公平的。

无论如何,父亲依然同意担任此案的证人。但他还是清楚地表明:他需要与被告进行几次面谈,无论最终给出怎样的供词,都将建立在面谈结果上。而且,他也无法预测面谈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不过,确定起诉委员会理解了他参与的条件后,他便放下波士顿的工作,飞往旧金山,并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全身心地投入该案的准备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