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拉:出走或归来(第5/11页)

当社会主义被制度化以后,个人主义这颗坚硬的砂粒,很快就被运动着的磨床粉碎了。

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文明生活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的政治权力与被管理者的自由之间的关系。

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而自由主义,最初则作为制度的抗议和批判出现。霍布豪斯通过对自由思想史的考察,指出自由主义在一个长时期内,它在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扫障碍等方面的作用是主要的。他认为,产生自由主义的环境,足以说明批判性和破坏性的工作何以占主要地位,而无需由此推断缺乏最终的重建力。

但是,许多自由主义者是回避破坏的。

从密尔到伯林,如果自由主义真的如他们所理解的那样,指称的是自主性,那么他是同个人主义必然地连在一起的。但是,也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主义加以怀疑和拒斥的,甚至如托克维尔。他认为,个人主义属于民主的血统,只要具有平等的社会环境,就有发展起来的危险。个人主义一旦发展起来,将会给国家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提供了场地和机会。在他看来,只有美国是一个例外。因为在美国那里,有着自由的组织和制度,以及双极的公民责任和权利,所以能够避免个人主义的破坏性后果:不是用强制,而是用自由征服了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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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运动有三个代表性人物:陈独秀,胡适,鲁迅。

胡适一生都在反复申说自由主义。而鲁迅,是从来未曾公开标榜过什么主义,惟在私信中,自述有“个人无治主义”思想,但从来不曾提及自由主义。他翻译过一篇题为《说自由主义》的文章,但随即声明这并非是他看重的文字,只是为了尊重作者,顾及原书的全貌而已。他表示说:“我自己,倒以为瞿提所说,自由和平等不能并求,也不能并得的话,更有见地,所以人们只得先取其一的。”

陈独秀也曾一度鼓吹个性和自由。然而不久,个性融涵于党派性;在一个组织之内,多次论及党内民主,殊属难得,但所争已是另一种自由了。

无须回溯启蒙时期,即使在国难当头的时刻,鲁迅仍然把争取中的最紧迫的自由定位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里的言论,则主要是指反对政府的言论,违背法律的言论,是一种异质的声音。

个人观念,与孤傲的气质,多疑而又固执的性格相结合,形成为鲁迅的强韧不拔的独立人格。他一无所有,惟靠人格的力量,“改造世界的思想”,对抗种种迫害;不但无视于政府的通缉,文氓的攻击,书报审查官的禁令,而且蔑视“革命营垒”内部的“元帅”的指示,和“实际解决”的威吓。他的灵魂犹如一面战旗,弹痕累累,百孔千疮,然而始终屹立在原处,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的高度。

在鲁迅那里,个人主义与人道主义纠缠在一起,而互为背景。由于人道主义的存在,任何过激的个人主义行动都不至于使个人脱离社会;个人主义的拒绝融化的力量,则又使人道主义免于沦为大众的工具,不失自我的立场。

不是思维的辩证法,而是生命的辩证法。

鲁迅说:“旧的和新的,往往有极其相同之点一一如:个人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往往都反对资产阶级,保守者和改革者往往都主张为人生的艺术,都讳言黑暗,棒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都厌恶人道主义等......”

胡适与新月社批评家于1929年发起的“人权”运动,是以承认国民党政府的“懵主政治”为前提的。关于这样一个政府,第一,它是从“清党”运动的血泊中上浮起来的,明显是反动的,野蛮的政府。二,它不是在共和原则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是根本不合法的政府;三,从建制的情况看, 它是赤裸裸的一党专政,以党代政,党在国上的独裁政府。 中国的“自由主义者”竟指望这样的政府改善人权,实行法治,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何谓人权?

法国《人权宣言》公称:“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强调“革命的人权”,亦指出其中可能包括“制造动乱的权利”。人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按照卢梭创立的人民主权理论,政府一旦失去它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

正是蒋介石汪精卫取决于武力进行血腥清党之后,胡适倡言曰:“所以我们为国家民族的前途计,无论党内或党外的人,都应该平心静气考虑一条最底限度的共同信仰,......既是汪蒋俩先生感电提出的‘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的坦坦大路。”在这里,胡适明显参与了党国政府的政治欺骗。 1934年,在有关新式独裁(相当于“新权威主义”)之争中,胡适又倡言曰:“政府应该明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条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而逮捕拘禁人民。”“他们(按,指‘因思想言论而受逮捕拘禁的青年人’)的新闻有错误,政府可以命令他们更正;言论有失当,政府与党部可以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