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公债(第3/5页)

这种手段行不通,而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政府在不同时候,曾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有时这种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如一年或数年;有时又是永久性的。在前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在限定期间内足够付清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其利息。在后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只够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借入的本金,就偿清它。货币以前一种方法借入,通称为预支法;以后一种方法借入,则通称为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

近代各国政府平时的费用,多半是等于或者大约等于其收入。所以战争一旦发生,要政府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就不仅非其所愿,而且非其所能。它们之所以不愿,是因为突然增加如此巨额的税,恐伤害人民感情,使得他们厌恶战争。它们之所以不能,因为战争所需费用不定,赋税应增加多少才够,没有把握。各国政府所碰到的这两重困难,如采取举债办法,就容易解决了。借债能使它们只要增税少许,就可逐年筹得战争所需的费用,并且,通过永久息债,它们可能以最轻微的增税,逐年筹得最大的款。在一个大帝国中,住在首都的人,以及住在远离战场地带的人,大都不会由战争感到什么不便;反之,他们却可优游安逸地从报纸上读到本国海陆军的功勋,而乐在其中。这种享乐,是很可补偿他们战时所纳赋税对平时所纳赋税的小小超过额的损失的。他们通常都不满意和平的恢复,因为那样一来,他们那种享乐便要中止,并且,由于战争长期继续而可能实现的征服及国家光荣的无数虚幻的希望都化为乌有了。

可是,和平虽然恢复了,但在战争中加重的大部分赋税负担,却很少能够解除。那些赋税,都作了公债利息的担保。假若旧税和新税,在支付公债利息及开支政府经常费用外尚有剩余,此剩余部分,也许会转作偿还债务的基金。不过,第一,此基金,即使不移作其他用途,一般也远远不够在和平继续期间,偿付全部战债;第二,这基金几乎都被移用于其他目的。

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偿付以此为担保的借款的利息。若有剩余,那剩余的部分,大概都是出乎意料或计划之外的,所以很少有很大的数额。基金的产生,通常都是由于以后应付利息减少,而很少由于收到的税额超过应付利息或年金的数额。1655年的荷兰偿债基金,以及1685年教皇领地的偿债基金,都是这样形成的,所以,这种基金往往不足以偿还债务。

当国家太平无事,而有种种特别开支的必要时,政府都觉得开征新税,不如挪用以往偿债基金来得便利。不论开征任何新税,人民都会感到痛苦,因而引起怨声引起反对。课税的种类愈繁多,已课的各税愈加重,人民对于任何新税的怨声必然愈大,于是另课新税或加重旧税,就非常困难。至于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民是不会马上感到痛苦的,因此也不致引起怨言,也不致引起不平之鸣。所以,挪用偿债基金,常为摆脱目前困难的最佳方案。可是,公债所积愈多,研究如何缩减公债愈成为必要,而滥用偿债基金,就愈危险愈会导致毁灭。公债减少的可能性愈少,挪用偿债基金来应付平时种种特别开支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愈大。当一国国民已负担过度的赋税,除非迫于新的战争,除非为报国仇,除非为救国难,人民是不能再忍受新税的课征的。所以偿债基金,常不免于滥用。

有一位作者认为,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特别是英国的公债,是国内其他资本以外的另一个大资本;有这个资本,商业的扩展,制造业的发展,土地的开垦和改良,比单靠其他资本所能成就的要大得多。可是,主张此说的作者,没有注意到以下的事实,即最初债权者贷与政府的资本,在贷与的那一瞬间,已经由资本的机能转化为收入的机能了,换言之,已经不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就一般而论,政府在借入资本的当年,就把它消耗了浪费了,不能指望将来能再生产什么。固然,贷出资本的债权者往往不仅仅收到了和该资本等价的公债年金,这年金无疑会偿还他们的资本,使他们能进行和从前一样或更大规模的实业或贸易,就是说,他们可卖出此年金,或以此年金作担保借款,向他人取得或借入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与政府的资本的新资本。但是,像他们这样由他人取得或借入的新资本,以前一定是存在这国家中,并且与其他资本同样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一旦转入国家债权者手中时,虽然从某一方面来看,对这些债权者是新资本,但对该国家而言并不是新资本,那不过是由某种用途抽去转作其他用途的资本罢了。所以,就他们私人来说,贷与政府的资本,虽有所收获,但就整个国家来说,却无所收获。如果他们不把这资本贷与政府,那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或年生产物,就有两份而不止一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