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奖励金(第5/5页)

人们可以设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的作用,比出口奖励金更为直接。此外只需对人民征收一种赋税,即为支付奖励金所必须缴纳的税收。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而且有降低的倾向。所以,他们不会因此而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所缴纳的第一种税,亦将因此可得一部分的补还。可是,生产奖励金很少发放。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财富直接得自生产的少,直接得自出口的多。出口被看作更直接的带回货币的方法,因此更受重视。还听说,依照经验,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容易弄虚作假。我不知道这种说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但出口奖励金,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却是众所周知的。商人与制造业者是这一切办法的伟大发明者,生产奖励金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这有时会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的存货过多。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这样国内残留的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能切实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各种方策中,出口奖励金便成为他们最喜好的一种。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出口。这种办法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但是,谷物奖励金要是真的降低了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必大不相同。

可是在某些特定场合,亦曾发给了类似生产奖励金的东西。白鲱鱼业及鲸鱼业所得的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或可视为具有这种性质的奖励金。据说,这种奖励金使此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无此等奖励金时低廉。从其他方面看,我们又必须承认,这种奖励金的效果与出口奖励金相同。有了这种奖励金,国内一部分资本就被用来使这种货物上市,但其价格却不能补偿其成本,也带不来利润。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那么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可能是不明智的。如果这种制造业非奖励即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对其他一切产业部门征税来维持这种制造业,也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出口奖励金,也许都可以根据这个原理来加以辩护。

但是,对人民大众的产业征税以支持个别制造业者的产业,很难说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这样奖励金,也就像做别种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为奇。在公共支出中,也像私人支出一样,大财富也许常常可作为大蠢事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贫穷时期,还继续这种浪费,那就是异乎寻常的荒谬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只不过退税,因此不能像反对真正的奖励金那样去加以反对。例如,出口精砂糖的奖励金,可说是对作为原料进口的赤砂糖、黑砂糖退税;出口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生丝、捻丝进口税的退还;出口火药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硫磺硝石进口税的退还。按照关税用语,只有那些出口时其货物形态和进口时相同的出口货物所得的津贴,才叫作退税。如果出口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至名称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则所发给的津贴叫作奖励金。

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人员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不会遭遇对奖励金同样的反对,奖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却使各行业的产品尽可能达于完善。此外,这类奖金花费很少,而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说,社会每年所费的有时达三十万镑以上。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不必重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