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输入某种商品,而禁止他国输入这种商品,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征税,而对某一外国的这种商品免税,那么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如此优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一种垄断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要么被排斥在外,要么就缴纳重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去出售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然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赋予了某一外国于己不利的垄断权,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贸易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反之亦然。所以,一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这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只是应得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也不会像在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那样,售价不足以补偿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及赚取的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持续。所以,即使是施惠国,经营这种贸易亦是有利,只不过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那么大。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被认为是有利的。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不利本国的垄断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至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由梅修因签订的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个原理而博得非常多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继承人名义,约定从今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直至被法律禁止,但有以下条件。

第二条——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继承人名义,必须从今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两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这种葡萄酒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其他,都不得在关税这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义下,对于这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需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就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根据这项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只缴纳法国葡萄酒三分之二的税。可见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了。

然而,这项条约却被称为英国商业政策上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剩余的黄金太有价值了,把它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货物。巴勒特说,据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果真如此的话,则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以前,我国商人曾失去对葡萄牙国王的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最赞扬葡萄牙贸易的人亦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像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他们认为,每年输入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几乎全部,不是为着英国利益,而是为着欧洲其他各国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