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上帝的全能

任何矛盾的事物都不在上帝的全能范畴之内。

——托马斯·阿奎那托

《神学大全》,I Q xxv,Art 4

如果上帝是良善的,他一定希望让他所创造的人类快乐无忧;如果上帝是全能的,他一定能够完成他的愿望。然而,人类并不快乐。因此,上帝要么缺乏良善,要么缺乏能力,要么两者都缺乏。这就是以最简单形式提出的关于痛苦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一点:“良善”、“全能”以至于“快乐”这几个概念存在歧义。从一开始,我们必须承认,如果认为这几个词的普遍含义便是最准确的含义,就不可能回答关于痛苦的问题。我将在本章首先分析“全能”这一概念,在下一章分析“良善”的概念。

“全能”的意思是“有能力做一切事”。《圣经》告诉我们,“在神凡事都能”。在与不信主的人争论时,这句话常常被用来论证上帝的真实存在和良善,论证上帝可以成就一切;因此,倘若我们指出某件事不可能实现,对方会立即反驳道:“我认为上帝应该能做任何事。”这就引出了关于不可能性的问题。

“不可能”这个词通常隐含着一个条件状语——“除非……”例如,眼下我坐在这里伏案写作,不可能看到窗外的街道;就是说,我不可能看到街道,除非我走到顶楼去,那里足够高,我才能越过挡在中间的建筑物看到街道。如果我的腿不幸跌伤,我会说:“但是我不可能走到顶楼去。”——就是说,我不可能上去,除非有几个朋友把我架上去。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探究不可能性的另一层含义,我会说:“只要我坐在这里,挡在中间的建筑物不挪去,无论如何我都不可能看到窗外的街道。”有人也许会补充一句,“除非空间、视野的特性发生改变。”面对这种情况,我不晓得那些最优秀的哲人和科学家会说些什么,我自己会这样回答:“我不知道空间和视野是否可能如你所说的那样发生改变。”好了,在这里,“是否可能”一词显然指某种绝对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区别于我们所说的相对可能性与相对不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不敢说能否看到拐角那边的东西,因为我不知道“看到拐角那边的东西”这种说法本身是否自相矛盾。不过,有一点非常清楚,如果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它绝对不可能实现。这种“绝对不可能”可以被称作“内在不可能”(intrinsically impossible),因为它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其不可能性并非来自依赖于外在因素的其他不可能性。这种绝对不可能性不暗含任何以“除非”开头的条件状语。即在任何条件下,任何领域中,对任何主体来说,皆不可能。

“任何主体”也包括上帝本身。他的全能是指成就内在可能的一切事。你可以把神迹列入他的全能范畴,而不是无意义的妄行。神的能力是无限的。如果你说“上帝能赋予人自由意志,也能不赋予人自由意志”,那么,你对上帝的这一描述就毫无意义,在句首冠以“上帝能”几个字并不能使无意义的词藻堆砌变得有意义。事实是:“凡事”在神都是可能的,而“凡事”并不包括那些毫无意义的、内在不可能的事。神并不比软弱的人类更有可能成就两件相互抵触的事;这并非因为神的能力会受阻,而是因为没有意义的事终归没有意义,我们的神不会去成就这类事。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一点,人类推理者时常犯错,要么论据是错误的,要么论证过程本身漏洞百出。我们会把不可能的事当作可能的事,或者反过来。所以,在界定内在不可能的事时,我们应当加倍小心,因为,即使是全能的上帝也不会去成就这类事。接下来要讲的与其说是结论,不如说是实例。

无情的“自然法则”漠视人类遭受的痛苦与刑罚,祷告并未使这些痛苦刑罚远离人类,这一切似乎首当其冲地向神的良善和能力提出强有力的反论。我要讲的是,既然全能的上帝创造了一个由自由意志人群组成的社会,也就同时创造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无情”的大自然。

我们没有理由假设自我意识(即对“自我”的认知)可以脱离“他者”(即非自我个体)的概念而单独存在。“自我”的概念是相对于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而言的,所谓“社会环境”是指由许多其他自我组成的环境,在这个环境背景下,“自我”意识才得以建立。如果我们仅仅是有神论者,就要面对一个难题,即对上帝认知的问题:作为基督徒,我们从“三位一体”教义中得知,永恒的神里面含有类似“社会群体”概念的实体——神就是爱,不仅仅是柏拉图式的爱,因为,在神的里面,包含着具体的相互对等的爱,这样的爱在世界被造以先就已经存在了,后来又被赐予受造的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