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7/10页)
利伯参加过滑铁卢战役(他被留在战场上等死),在移民美国之后,他成为美国第一位政治学教授。他的教书生涯始于南卡罗来纳大学,在那里他日渐被奴隶制度震惊,即使是在他自己的学校。1857年,他搬去了纽约,在哥伦比亚学院(现为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法律和政治学。[42]让利伯名声大噪的是,他在1863年为美国联邦陆军所写的《第100号通令》,被称为“利伯守则”(Lieber Code)。在其中,利伯试图制定一些战争规则、守则因此而闻名于世,也成为《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的直接原型,奠定了现代战争法的根基。[43]利伯之所以有资格写这部守则,不仅仅是因为学术上的成就,还因为他的亲身经历,他在南方和北方都生活过,对他们的分歧有亲身的感受。他有三个儿子参加了这场战争,其中两个在联邦军中,一个在南部的邦联军中。在1861年他感慨道:“看看我的生活本身就是内战啊!”[44]
在起草这份守则之前,他花了很多年思考叛乱、革命特别是内战的问题。但是在这份工作的压力下,他被迫改变了他之前的定义。在他早期的一些笔记中,大概是1850年左右,他整理了许多词汇用来描述不同种类和程度的革命:造反、反抗、骚乱、暴动、煽动、叛乱等——其中还包括“脱离”和“内战”。[45]在同一时期,他花了很长时间思考脱离联邦的问题,尤其是与南卡罗来纳州相关的问题,也是当时他生活和执教的地方。他对成功脱离联邦的可能性十分悲观:“没有和平脱离联邦的可能……理论上和非理论上,对的和不对的,联邦将会说:我们必须得把你们留在联邦内,我们不能允许一个南方州的陷落,联邦必须维持下去。”[46]当然,在10年之后,一切果真如他所说。在区分不同的集体性反国家行为时,利伯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成功与否,或者说成功的可能性。“一个州可以反抗,可以反叛,而且如果反叛成功了,就会被称为革命。但是,我们还是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事物。脱离权是一回事,造反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他所说的成功的“反叛”例子,就是美国革命。在此过程中,“美国《独立宣言》促成了一个国家的诞生”,而在1776年7月4日以前,它仅仅是英国的殖民地。[47]
在南北战争的早期阶段,他就开始了苦苦思索内战的定义。战争开始几个月后,在1861年10月至1862年2月之间,他给哥伦比亚学院的学生做了几场名为“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演讲。他一开始就表明,他和在座的听众们都生活在“我们种族武力最盛行的时期”,更具体地说,是“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一场痛苦内战中,而且整个欧洲都在为一场大规模的战争做准备……我们生活在一个沉重的时代”。他间接地提到了其他的冲突,如克里米亚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显示出他意识到了19世纪中期是全球格外动荡的一个特殊时期。“这里的叛乱和中国的叛乱”,使得战争法和内战的相关性显得尤为紧迫,但并不清晰。他继承了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对战争的定义,认为战争是“政治团体”之间的争端,是非个人的;只有正式的参战者可以互为敌人。这使得他领悟到“战争”与内战的不同之处,这也是他写作守则之前,最近的一次尝试为内战定义:“在国际法中,当我们提到战争时,意思当然是国家或者政府之间的敌对状态,其他国家也同样知道这种状态。然而当我们说到内战时,所指的是一个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长期敌对状态。”[48]
利伯认为战争法也适用于内战,如同适用于“真正的战争和一般的冲突”(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一样。但是有一个前提,即要认识到国内法也同样对那些反对现有合法政府的人有效:
但是关于内战的麻烦之处在于,一方面叛乱者、暴动者除了是战争中的一方以外,还是造反的罪犯,因此理应受到合法政府的惩罚;但另一方面,人数甚众的暴动(如果不是人数众多也不会形成内战了)让惩罚变得不可能,并导致其罪行被赦免,尽管其造反罪行相对而言更为严重。
在这一点上,利伯没有像哈勒克在《国际法》中一样对内战和叛乱区分得那么清楚。一场内战会有“真正的战争和一般冲突”的特点,并且伴有国内警察参与镇压叛乱,但并不是所有的叛乱都能像一般的犯罪一样遭到处罚:“这是一个眼前利益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或是道德问题。”[49]如何跨越内战的双重属性——作为真正的战争行为和仅仅是犯罪行为,这是利伯没法解决的困境。他的演讲笔记中有一小部分是他对一些原则的思考,这为战争法应用于内战提供了一些基础,但是他并没有得出结论:“现在在内战中如何如何。”同样,在1862年末,利伯发表了一篇开创性的短论文《游击队:关于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思考》(Guerrilla Parties: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Laws and Usages of War),在文中,他故意不将“这些法律和惯例应用于眼下的内战来进行考量”。[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