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8/10页)

直到1862年的8月,因受亨利·哈勒克的邀请,利伯才向公众展示“关于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观点。哈勒克邀请他时,正值利伯的一个痛苦时刻。在他给哈勒克的回信中提到,他的儿子奥斯卡在威廉斯堡为南部邦联军作战之后,死在了弗吉尼亚的里士满。他满怀悲伤地写道:“内战,就这样叩响了我们的大门。”[51]他很快开始写一篇关于战争法的短文,对此他已经思考了一段时间——在哥伦比亚学院的演讲可能算是前期准备,而哈勒克的邀请以及家中的不幸又给他增添了动力。他对美国总法务官爱德华·贝茨(Edward Bates)坦言,他遇到的问题在于法律文献中缺乏权威性的先例。“内战是‘战争法’的作者们不太碰触的话题。历史上也没有和我们这场内战具有相同特点的内战。”他告诉贝茨,他只能依赖“常识的权威”。[52]

哈勒克和利伯的通信,恰恰展示了在这个令人忧心的时刻,常识所能提供的指导多么有限。利伯的文稿刻意没有对内战、骚乱、暴动和侵略做出区分,但是哈勒克要求在守则中对每一种都进行描述和刻画。战争尚未进入第二年,在1863年的2月,利伯交付了一版他认为是全面的守则手稿。一小部分人收到了这份手稿的打印版,以便对其做出注释和评价。其中一本保存至今,在上面哈勒克对战争法列表中的一个惊人缺失做了标注:“为了对时局更有助益,应当将内战和国家间的战争或者不同主权政府间的战争都纳入。”[53]利伯也许是故意不提内战,因为他已经察觉了提及内战将会遇到的困难,所以他想回避。然而在哈勒克的敦促下,他试图为华盛顿的政治领袖们提供一个精准的定义。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1863年3月,他在给哈勒克的信中写道:“我正在写关于内战和‘入侵’的四个部分,真是棘手的任务啊!”[54]

在纽约,利伯给他的学生提供了内战定义——“一个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长期敌对状态”,对于正式的法典编写来说,这实在是太不精确了,尤其在这部守则中。毕竟,关于内战及其相关的章节,是这部守则最重要的部分,会成为联邦军中的读者可以携带的徽章。那么,利伯是如何定义内战的呢?他根据具体的政治条件不同,将内战与“暴动”(insurrection)和“叛乱”(rebellion)做出了区分,在1863年的春天,他这样写道:

149. 暴动,是人们发动起来,用武力反抗他们的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分,又或者是一项或多项法律,又或者是一名或多名政府官员。它可能只限于武装反抗,也可能有更大的目的。

150. 内战,是一个国家内两个或多个派系之间的战争,每一方都试图争夺对整个国家的掌控权,并且每一方都声称自己才是合法政府。当叛乱的省或叛乱的部分地区与政府所在区域相邻,这个词有时也适用于叛乱战争。

151. 叛乱一词,适用于大规模的暴动。通常是指一国的合法政府,与该国的某些部分或省之间的战争,后者放弃了对该政府的忠诚并且意在建立自己的政府。[55]

1861年以来的现实情况显然塑造了利伯对这些概念的区分定义。“暴动”和“叛乱”的区别在于程度上的不同。后者接近于州际间的冲突,或者战争,特别是如果拥有“更大的目的”的话,比如放弃对政府的效忠而企图建立独立的政府——这就是一场自封的脱离运动,就像美利坚联盟国一样。[56]

利伯给出了两个关于内战的定义。一个是传统的,一个是更新的定义。第一个——“是一个国家内两个或多个派系之间的战争,每一方都试图争夺对整个国家的掌控权”——可以追溯到罗马的传统中,并且和我所说的“超分裂”模式互相对应。第二个定义——“当叛乱的省或叛乱的部分地区与政府所在区域相邻,这个词有时也适用于叛乱战争”,在法律上和历史上都没有先例。这是利伯自己创造的,专门为了眼前的情况而量身定制的。美国内战虽然是在一个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进行的,但是只有联邦方面想要恢复对全局的掌控,并且声称是整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南部联盟各州虽然声称与美国革命中叛乱的殖民地之间存在道德的连续性,但这意味着对联邦内的领土没有提出任何诉求。然而,在利伯建立的定义中,叛乱和内战的边界被打破了。其中一个(“叛乱战争”)有时也可以被描述成(“有的时候也用于指”)另一个,当各种条件都刚好满足的时候,即当“叛乱的省”毗邻“现有的政府”,当然就是指1863年联邦政府将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划入弗吉尼亚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