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5/10页)

对于援引原来的美国《独立宣言》而宣称独立的州,联邦回应这种挑战的唯一方式就是军事行动:战争。1861年7月4日,在林肯对国会的讲话中,他谈到邦联军三个月前对萨姆特堡的进攻,很明显,这不仅是向美国更是向“全人类呈现一个问题:一个合法的宪制共和国,或者民主国家——一个民有、民治的政府,面对本国内部的敌人时,是否能够维护其领土完整”。通过先发制人的进攻,南部联盟让自己的选择变成了“要么立即解散,要么血光相见”。然而林肯拒绝他的敌人将其行为称为退出联邦,他用反证法嘲讽他们是“所谓退出的诸州”,并拒绝认可他们的“立场符合宪法——是合法且和平的”。他继续推理道,如果我们认可他们的退出是符合宪法的,那么南部联盟的诸州应该在他们自己的宪法中保留退出的权利,即使是以自我毁灭为代价。“退出的原则即是分裂,没有哪个政府会容忍这一点。”[29]

林肯认为,在美国的例子中,退出和内战的发生既有连续性,也有偶然性——连续性表现在,南卡罗来纳州以及其他南部联盟州要求退出联邦,迫使联邦要维护其完整性;因为在美国国境内采取了武装行动来回应南部联盟,才导致了国内战争。两者关联的偶然性则在于,如果南部联盟各州没有强调其退出联邦的权利,也就不会有正式的敌对:无退出,无内战。对于林肯来说,这些联系既不是偶然的,也并非美国所独有。这些不可避免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在任何国家,或者“人类大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身上,他们的国家身份是建立在领土完整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有幸看到林肯之后150多年的世界历史,其中还目睹了民族国家数量激增的过程,我们因此不可避免地将林肯视为一位伟大的奴隶解放者和平民政府的领导者,更将他视为国家主权的捍卫者。

林肯知道,“脱离”一词几乎与其指代的行为一样,和宪法秩序不能兼容。1861年,他甚至在国会坚称南部联盟退出联邦的行为并不是脱离而是叛乱。这是林肯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强调其中的分别并非他一人的看法:“起初看来,将南部目前的行为称为‘脱离’还是‘叛乱’没有什么重大的不同。然而,南部联盟各州心里却非常清楚其中的区别。一开始,他们就知道,只要他们的行动中有任何暗含违背法律的名目,就不可能将此叛国行为发展到任何大的规模。”因此,相应地,他接着说,南部联盟“将叛乱裹上糖衣”,狡辩称脱离是宪法许可的,因此才得以成功地“毒害了公众的头脑30年”。[30]

如果脱离政府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对此,林肯是赞同的;不然,“没有哪个州,可以仅凭其自己的意愿,就合法地脱离联邦……如此达成的表决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州或州内破坏美国主权的行为,即是叛乱或者革命,视情况而定”。[31]当代关于“脱离”的法学讨论中有一个最紧迫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国际法是否承认一套支持这一行为的规范,林肯显然并没有被这个问题困扰。[32]他含蓄地假定国际法并不认可这种规范,并且坚持认为这种主张与美国的宪政不相容。正如他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讲到的那样,宪法体制的基础原则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从地球上消失。”这一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即使以一巨大的内战为代价,来让意欲自立门户的诸州留在联邦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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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萨姆特堡被袭击的几个礼拜之内,各方——南方和北方,美国和外国,就都已经知道美国境内爆发了战争。[34]但是有争论的问题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战争,又该用什么样的规则来约束它的行为。在南部联盟支持者的眼中,林肯总统早在1861年4月就已经对此下了判断。那时他下令将切萨皮克湾到里奥格兰德的港口全部封锁,理由是南部联盟发动了“一场反对美国政府的暴动”。这意味着,联邦军可以扣押中立的船只,不让它们为南方提供物资,理由是他们在战争中非法地为敌方提供物资。[35]

1863年2月,最高法院审理了4个案件,被统称为战利品案(Prize Cases),分别是来自纽约、波士顿和佛罗里达州西礁岛的上诉案件。案件的原告提出,封锁命令以及随后根据战利品法分发被截获的4条船上的战利品,这是将战争法用于没有发生战争的地方,因此这样的法令并不能实施。法庭要决断的问题是,战争的状态是否存在,以及林肯总统对该法令的调用是否合理。1863年3月,大法官罗伯特·格里尔(Robert Grier)在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所写的意见中提到,他被政府的律师说服,认为确实存在战争状态。将南部联盟的行为称作一次“暴动”并不能否认这一事实,没有正式宣战也不能阻止政府将对手视为交战方:“内战总是起于反对原有政府主权的暴动。一次内战从来不会庄严地宣战,它是不小心成为内战的——人员数量、军事力量和发起组织的人推动它继续下去。”总统不得不认真面对这次冲突“表面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而不能等着国会来给它正式施洗并赐名”。但是格里尔本人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最大的内战”。[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