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1]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2](第3/3页)

[2]毫无疑问这一章需要进行总体的修改。它的动向非常混乱和难以理解,并且它所包含的几个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我在这里证明了一般结社是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而根据我之前的论述,这又是错误的,因为我说过,在政治结社被禁止的国家中,一般结社是很少存在的。

1. 本章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在政治结社不存在地方,一般结社总是非常弱小、怠惰、拙劣和受到限制的。一般结社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情况并不会多于政治结社出现于一般结社中的情况。他们总是相互发展的。在政治结社大量出现的国家中,一般结社的出现也不会少,这是因为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结社的习惯,那他们也形成了在政治中结社的能力。

2. 本章的第二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国家为了支持一般结社的发展而允许政治结社的发展,是可以获得好处的,一般结社有力与国家的稳定,而其他事物则不然。

除政治结社之外,还存在着自由结社,但是它们并不那么引人注目。

在《诺曼结社》中,你必定能学到结社的法则,但是谁会这么做呢?(草稿,卷1)

[3]在最初的版本中写的是“这样的国家只有两个”。

[4]作者注:在行政当局可以肆意查禁或准许结社活动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哪些结社为非法结社,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弊端,因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公民在行动之前就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们自己可以像一个法官那样事先进行判断,以此来避免参加被禁止的结社,而努力去进行法律所准许的结社活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有的自由国家也就总是承认结社权是可以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指定由某人负责事先判断哪些结社是危险的或有益的,并允许这个人可以任意地将任何结社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让它们继续生长,这样一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社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避而远之,而结社的精神也会走向消亡。前一种法制只是禁止某些结社,而后一种法制则是针对整个社会,使全社会受害。我认为,一个讲法制的政府应当采取前者,而所有政府都无权实行后者。

[5]根据让-克洛德·宁柏迪的说法,托克维尔在这里这的是1834年2月16日的结社法。《托克维尔与两个民主国家》(巴黎:PUF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