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1] 美国人在科学领域关注实践多于理论的原因[2](第4/6页)

美国人更擅长后两个部分,而忽视了第一个部分,原因就是:

(1)在科学技术最理论的部分中,要想获得进步是需要进行沉思冥想的。在民主社会中盛行的不断的运动不允许任何一个人停下来进行沉思。民主既剥夺了人们的时间,也剥夺了人们停下来的欲望。在一个几乎每一个人都在永恒地运动的社会中,沉思是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的。

(2)人们对真理的崇高和无私的喜爱将人们的思想推向了科学的抽象部分。这些巨大的科学热情在民主时代展现得要比在其他时代中少,这是因为:

i. 社会状况没有引导人们普遍具有这种巨大的热情,也并没有赋予科学崇高的色彩。

ii. 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时刻都在忙于享受,对自己所处的位置不满足,并想改变自己的地位,因此并不重视科学,除非将科学看作是最容易获取财富的捷径。因此他们是以这样的精神来回报科学家的,并且不断地朝这个方向来劝解他们。

[边上写着:我还知道一些比这种推理更引人注目,更清楚,并且最终是更好的东西,但是我的思想却没有抓住它。]

3. 在民主时代中,政府必须尽所有的努力去维持科学的理论研究。实际的研究是可以靠自己发展的。

4. 如果人们完全抛弃理论而只在乎实际,他们会再一次变得近乎粗野。(YTC,CVf,第11—12页)

[2]观念的顺序。

1. 每种科学的三个部分:高级部分,中级部分,低级部分。

这是由法律的科学证明的。

这三个部分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也可以单独形成。

2. 平等让人们忽略了第一个部分,为了只让他们从事另外两个的研究。这是因为:

(1)在民主的运动中不可能有沉思的机会。

(2)巨大的政治自由剥夺了人们在科学中的天赋和巨大的热情。这必然不是民主的。

首先,必须将具有极大政治自由的国家和不具有政治自由的国家区别开来。这是一个大问题:政治天赋和科学天赋是非常不同的,你可以说二者只会相互激化而不会让彼此转移。

3. 两种科学热情,一种是无私和崇高的;另一种是商业化和低级的。(草稿,卷1)

[3]“在民主之下,科学摆脱了无用的辞藻,空洞的公式。美国人为脱离英国司法程序所做的努力。代号俄亥俄。见博蒙,G. B. Q. 。”(草稿,卷1)参看《玛丽》第I部分,第247—248页。

[4]在这一章的末尾,你会看到一张标题为“对于我来说似乎过长,但那对它自己来说确实很好的发展”的封皮,上面写着:

借用一个例子让我的思维能更好地被理解:我会选择以我最了解的科学、法律科学来举例。我刚才指出的区别可以在法律科学中见到,并且我认为,就算我不能以一个积极的方式维持自己的主张,由于它们进行的严密方式,至少你可以在所有法律的区别中,主要是在那些被准确定义的法律中,看到一点蛛丝马迹。

有一种法律科学,它的对象是崇高、投机而普遍的。前者努力去发现人类社会的存在所依靠的规则,并且决定各个国家为了达到它们为自己定下的目标而强加在自己身上的法律。

有一种法律科学控制住了特殊的法律主体,或者甚至是控制住了法律主体的更高级部分,它证明了普遍原则在法律中所控制的东西,并且展示了起主导地位的经济和显现出的总体观点。

还有最后一种法律科学,因为立法者想要通过它来实施自己的计划,因而进入了行政和司法进程的细节方面,学会了政治议会或者法庭是怎样解释他们的意愿的,并且教会人民通过法律的帮助来获得自己权利的艺术。

有一类学者喜欢研究法律科学的每一个部分,这类学者被人们称作法律撰写者、法律专家,或者法理学家(在最出色的作家作品中考查这些名号的定义)。

如果你现在就开始考察这些不同的人之间彼此有着怎样的关系,你会发现从长远看来,法律专家和法理学家是无法在缺少法律撰写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但是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他们是可以独立于他而轻易的发展和成功的。

如果人们仅仅局限于研究已经存在的法律的总体和细节,而不踏足法律的一般理论,很明显他们只会逐步发现,他们国家的立法机构只是各种公式的结合,而他们最终只是套用这些公式而没有准确地了解它们的意义,不久之后他们便会痛苦地迷失在学派的错综复杂之中。如此,你可以诚实地说,在孟德斯鸠和王国中职位最低的行政官之间有着必然的关系,前者的知识通过深刻的见解为后者的工作带来了光明。

但是人们不必每天为了了解生效的法律而回到法律哲学上来;他们还没有看到立法者必然需要的东西,但是他们有能力去理解立法者想要什么。他们能够将普遍的意志应用在特殊的情况之上,并且从法律科学中得到它最有用的结论。因此,尽管法律科学的不同部分如果完全分离开的话,从长远来看是无法获得成功的,但是每个部分却是可以分别形成的。现在回到我的主题上来,我想知道民主是否是倾向于以同样的方式来发展科学的各个部分的。